新三板深化改革有关业务规则发布,六大重点在此

作者: 时代财经   

[摘要]  考虑市场分层、股票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属于改革的前提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第一批发布的业务规则共计7件。

文/时代财经    综合


今日(12月27日)下午,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第一批业务规则,标志着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正式落地实施,改革“蓝图”进入“施工”阶段。

据全国股转公司介绍,与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配套,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修订了30件业务规则,涵盖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发行、市场分层管理、股票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公司监管6大方面,包括基本业务规则、业务细则、指引和指南4个层级。

考虑市场分层、股票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属于改革的前提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第一批发布的业务规则共计7件,包括《分层管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3件基本业务规则,《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2件业务细则,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件业务指南。

下面,时代财经带你来敲敲重点:

重点一:精选层净资产收益率由10%调整至8%

据悉,对于《分层管理办法》,市场意见集中在精选层进入标准上,认为10%净资产收益率要求过高,建议取消或适度降低。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经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情况、行业差异和企业发展阶段等现实因素,本次发布实施的《分层管理办法》将精选层进入标准一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由10%调整至8%,同时为便于市场准确理解和适用规则,明确标准二营业收入增长率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此外,考虑到实行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有利于提高创新层对优质企业的吸引力和覆盖面,全国股转公司此次修订《分层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其中主要财务条件与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相同,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完成股票发行,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挂牌即进入创新层。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创新层第3套财务条件进入的申请挂牌公司,市值标准方面,由于此前无竞价交易市值,因此采用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市值;做市要求方面,公司挂牌同时即需采用做市交易方式,并有6家做市商,所有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均要求来源于公司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在公司发行完成后,若发行市值和融资金额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

重点二:分层定位

《分层管理办法》修订并发布实施后,新三板市场将形成“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三层市场结构,畅通企业递进式发展路径,精准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更好地发挥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作用。

基础层定位于企业规范,在匹配基本融资交易功能和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基础上实施底线监管,体现新三板市场对于中小企业的包容性;

创新层定位于企业培育,在挂牌公司满足分层标准的基础上匹配较为高效的融资交易功能,帮助企业抓住发展机遇期做大做强;

精选层定位于企业升级,要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提升公众化水平,并在匹配高效融资交易制度的同时对标上市公司从严监管,使新三板在服务企业的发展周期覆盖面上实现了有效拓展。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修订后的《分层管理办法》在三个层级的市场结构下,完善了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机制,促进形成进退有序的市场格局。

一是在继续延用原“定期+临时”调整机制的基础上对层级调整程序进行了适当优化,并补充了精选层的进入和退出、申请挂牌公司直接进入创新层两种情形,丰富了分层调整机制。精选层公司实行“随发随进”,挂牌同时符合创新层条件的“随挂随进”

二是优化了定期降层和即时降层的制度安排,丰富了触发情形,既维护了相应层级的稳定运行,也确保将不再符合相应层级条件的挂牌企业及时调出,保障相应市场层级企业的整体质量。

重点三:调整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

除《分层管理办法》和《股票交易规则》外,全国股转公司今天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从三方面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

在分析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经验和充分考虑新三板各层级企业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差异化设置。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与不同层级的市场风险与制度安排相匹配。

二是调整完善资产认定标准。

资产范围上,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实收资本、实收股本或实缴出资总额计算,自然人以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计算。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主要考虑是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

贯彻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引导主办券商持续评估投资者与产品匹配性,回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质,本次新三板改革对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明确主办券商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再另行要求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

重点四:精选层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由5分钟改为3分钟

对于《股票交易规则》,市场意见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建议精选层实施混合交易方式。

但全国股转公司考虑《股票交易规则》已为精选层采取混合交易预留空间,基于稳妥起步考虑,初期只实施连续竞价。全国股转公司将适时对相关改革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研究完善交易机制。

二是建议将精选层集合竞价收盘时间从5分钟调整为3分钟,减少不同市场之间交易制度的细节差异,便于投资者理解。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股票交易规则》予以采纳,同时将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不可撤单的时间统一为3分钟,以进一步减少市场内部不同层级交易的细节差异。

在交易制度调整方面,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完善交易制度是充分发挥新三板二级市场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基础。本次交易制度调整作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提升定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投资者合理交易需求等方面对交易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

一是结合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股权分散度和流动性需求,在精选层推出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基础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升至1天5次,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升至1天25次。

二是将单笔申报最低数量从1000股下调至100股,并取消最小交易单位要求,放开单笔申报数量须为100股整数倍的限制,降低投资者单笔交易成本。

三是收敛大宗交易价格范围,避免大宗交易价格大幅偏离盘中价格,防控异常交易风险。

重点五:《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是什么?

作为《股票交易规则》的重要配套制度,此次改革一并修订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及配套指南,对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转让要求、业务流程及申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履约情形。

二是配套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调整,同步修改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价格下限。

三是为服务市场、简化投资者不必要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已进行过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

重点六:异常交易监控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依法加强交易监管是改革平稳落地的重要保障。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进行全面修订,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优化交易监管要求。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并借鉴其他市场连续竞价监管经验基础上,完善股票异常波动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理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差异化监管,健全符合市场特点的交易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的市场层级和交易方式,对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

修订后的《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从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违规认定处理等三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完善异常波动制度安排。为进一步提高监控有效性,异常波动指标由按交易方式设置,调整为按市场层级设置,并对指标时间窗口、指标类型等进行优化,配套了差异化的交易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突出交易监管重点。对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行细化,明确了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做市交易方式下的重点监控行为。对市场层级调整和申请上市等特殊时点、董监高等特定主体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明确交易违规认定和处理原则。根据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和成交情况、股票基本面和重大信息、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认定。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直至上报证监会。

据悉,目前,全国股转公司正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从规则、人员、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措施落地实施。

规则方面,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发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4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完成修改,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与配套规则一起陆续发布实施。

组织和人员方面,将进一步优化内设机构,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审查、精选层公司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服务、投资者服务等工作。

技术方面,已完成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频次调整和投资者适当性分级管理技术系统改造,本周末将进行通关测试。后续将稳步推进公开发行审查系统、发行承销系统及连续竞价系统的测试、上线工作。

市场方面,挂牌公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均高度关注此次改革,并已积极开展各项准备工作。规则发布实施后,全国股转公司将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多轮次培训解读。

在推进新三板改革落地实施的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坚持将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贯穿始终,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和应对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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