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数字货币骗局后的本金损失如何依法要回?

作者: 比特110   

近年来随着币圈的关注度大幅提升,数字货币骗局横行,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高额回报的旗号行骗。一些投资者为满足自身的贪欲,和朋友合伙投资,被骗后血本无归,双方反目闹至法庭,对于这类数字货币骗局纠纷法律如何处理呢,比特110通过近期的一则案例给大家解读。

好朋友委托投资瑞云币 却遭遇世贸币骗局

原告王某称原本与被告张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在一次聚会中,张某跟王某提起自己正在投资虚拟货币“瑞云币”,这款虚拟货币有着高额的收益,推荐他一同投资。但张某不懂数字货币,于是委托王某代为投资。王某与张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简单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某向张某支付10万元。随后王某得知虚拟货币风险较大,多次要求张某告知瑞云币账号和密码,并让张某适时卖出。但张某始终未同意归还投资款和账号密码。

王某和张某闹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方张某矢口否认自己用王某的钱投资了“瑞云币”,而是将这10万元用于了“世贸币”的投资。张某表示自己也在“世贸币”网站中投了不少钱,也获取过一定的收益。不久前,“世贸币”投资网站说要系统升级,但自那之后,该网站就一直无法打开,“世贸币”投资平台就全面崩盘了。之后,张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安报了案,而本案争议的10万元投资款,也一并加入到了自己的报案金额中去。

对于王某的起诉请求,张某提出,投资有亏损也很正常,自己帮忙朋友投资的行为是好意施惠,对王某的损失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区法院查明,案涉“世贸币”投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吴某及刘某因涉嫌经济犯罪早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也正在进一步侦查的过程中。而被告张某虽然以被害人的身份报了案,但由于他和拉拢投资“世贸币”的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也无法完全脱离犯罪嫌疑。

经济纠纷转为经济犯罪嫌疑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属于非法公开融资

比特110认为,上述案件当中,王某和张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投资收益和损失,只是口头的承诺,无法形成证据,因此王某索要损失时无法成为直接证据帮助自己维权,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文中的张某和拉拢投资世贸币的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也有犯罪嫌疑,因此他需要和世贸币行骗案件并案处理。

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交易在我国并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去年9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当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受损后,本质上仍是参与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受损,不受法律保护。

数字货币骗局的本金损失可依法要回

比特110提醒投资者,尽管虚拟货币并不受法律保护,但投资者仍然可以依法拿回损失。当投资者遇到数字货币诈骗后,可以自行去平台所在地报案,也可在投资人所在地报案。有些投资人反映当地报案警方不受理,被要求去平台注册地报案,投资人可以拿出以下文件和警方沟通,实在不行可向其上级或纪委监察部门投诉。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案件的管辖受理作了明确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根据规定,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警方立案侦查。

比特110
BT110是集曝光、投诉、举证、维权为一体的综合性数字货币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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