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释放哪些信号

来源: 北京商报   

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三年已经到期,政策修订工作正悄然展开。10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一大亮点,放开销售区域的经营险种也增加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

银行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或放开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当前,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各项工作,并已于9月30日向业内下发《关于继续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原保监会2015年7月发布的《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根据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一大亮点。但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位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部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工、农、中、建、招、邮储等大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大量地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官方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所以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存在促进、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监管分类中都同样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机构监管;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也实际开展同类型业务,即互联网保险业务,所以在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下,也事实上开展同类型业务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原则与规则。基于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了符合监管规定的流程、运营规则等,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可以形成互联网保险代理监管的有效‘闭环’。”上述负责人认为。

税延养老险销售区域有望扩大

根据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而此次银保监会在修订《征求意见稿》时,是否会放开其他险种的经营资格成为业内探讨的一大话题。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在互联网保险可经营的产品和区域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有望放开的“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三类险种后期客户服务内容均可在线进行处理。如养老金领取、续期服务、退保等流程,客户无须亲自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办理即可办理。理赔调查流程也极为简化,并可以将整个理赔流程放到线上,与客户联系和寄送资料也可以通过电话及邮寄处理。此外,上述三类保险理赔频率较低,降低了需要实地理赔调查的可能性。

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有所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违规经营将面临处罚

事实上,在原保监会发布《暂行办法》以来,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服务能力也不断增强。但经营中所涉及违规、“打擦边球”的问题并不少见。

如10月18日,就有互联网保险公司因为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误导宣传被银保监会督促整改。如泰康在线就因经营的“大病无忧宝”保险产品在支付宝平台的宣传页面内容,包括“不限病种,突破医保限制”、“不限用药”、“不限治疗方式”等,存在与该险种备案条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中高端医疗保险(2017版)条款》不相符的情况,违反了《暂行办法》而被银保监会责令全面排查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继续销售该保险产品。

百年人寿2017年11月1日开始销售“百年尊易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尊易保”)产品,但截至2018年3月20日,该公司仍未将“尊易保”产品信息放在官方网站“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中,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九条被监管机构要求全面排查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继续销售相关保险产品。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就对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另外,保险广告宣传内容还要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错误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商业宣传。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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