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召开支付犯罪通报会 法官:小额免密不要开 保护好私人信息

来源: 法制晚报 王雯雯   

日前,顺义法院召开了移动支付犯罪新闻通报会。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以来,人们对于支付交易倾向于跟便捷的移动支付、无现金交易,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移动支付的犯罪形式也随之出现。

从中国银联《2017移动支付安全调查报告》中的调查数据来看,八成以上的受访者经常使用二维码扫码付款,近五成人群即使在二维码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也会因为有优惠信息而去扫码。

移动支付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不法份子觊觎的目标,该类犯罪具有隐秘性,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威胁。

所谓移动支付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移动支付的交易规则、技术漏洞、监管缺位等实施的侵犯公私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顺义法院发现利用移动支付进行侵犯财产类犯罪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直接盗窃型,即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直接转账获得他人财物。这类犯罪多系熟人作案,通过获取原支付密码或利用小额快捷支付或私自设置面容ID、指纹等支付密码的方式,偷偷使用受害者的手机操作转款。

二是冒用他人银行卡类型,即通过获取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将他人银行卡与移动支付软件绑定,然后再冒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该类型犯罪行为方式多样,有通过私人信息补办原手机卡,通过手机快捷支付骗财的;有通过挂失信用卡后将新卡与移动支付软件绑定再盗刷新卡的;也有利用私人信息通过移动支付软件申请网络贷款获利的。

三是利用第三方软件盗窃型。犯罪分子编造各种理由骗受害者扫描带有病毒的静态二维码或点击携带病毒的短信、邮件,使被害人的手机处于被监测、信息被截取状态,再利用截获的信息如支付宝密码等窃取他人财物。

据了解,这类犯罪主体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同时利用移动支付进行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直接盗窃、诈骗犯罪,而是在犯罪的过程中会伴随着非法侵犯他人个人信息、非法窃取他人隐私等犯罪行为的存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犯罪分子在整个的犯罪活动中涉及两个甚至三个犯罪行为,并且移动支付犯罪存在于不同的领域,这样涉及的罪名更加复杂。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提示,首先手机不给他人用,小额免密不要开,其次,个人信息一定要保密,注册账由自己完成,同时,不要登录小网站,密码时常换一换,还有手机卡信息保管好,谨防机主被调包,另外,陌生链接勿打开,扫码之前要小心。

“利用移动支付进行财产犯罪的手段有很多,但总结起来基本都是获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随后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犯罪。因此预防这类犯罪的招式也可以归结为一条,即提高警惕,尽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法官说。

相关案例链接:

案例一、利用小额免密 窃取财物被判刑

林某使用被害人高某手机利用小额免密支付窃取高某银行卡财物。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林某于2014年8月21日至25日间,在宿舍内使用被害人高某的手机,利用微信小额免密码支付功能,分十余次秘密窃取高某微信所绑定的浦发银行卡内人民币二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尽量不让他人使用,最好不要开通小额免密功能。同时要将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工具里保障支付安全的功能全部打开。

案例二、用他人信息注册微信 红包转账5万元被判刑

胡某获取合作伙伴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将他人银行卡绑定在微信账户上,以“微信零钱账户充值”方式窃取他人钱款5万元,胡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胡某获取了郑某的身份证号、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等信息,后将郑某的上述银行卡绑定到其私自注册的郑某的微信账户上。随后以“微信零钱账户充值”方式从郑某的银行卡中往上述微信账户充值,后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至胡某控制的他人微信账户,再部分提现到胡某控制的中国银行卡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顺义区人民法院以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建议大家保护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及其中的个人信息。即使需要交给他人使用,也最好不要将原件交给对方。同时要留意自己银行卡的扣费信息,若发生自己不知情的消费信息,一定要及时联系银行。

案例三、 “撞库”软件破解账户 窃取钱财被判刑

钟某使用“撞库”软件破解被害人网站账户信息并窃取账户内财物。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公诉机关指控:钟某通过名为“银火科技”的QQ群组下载了用于非法获取“本来生活”APP账户信息的“撞库”软件,并从唐某处购得的大量账户登录信息,批量尝试登录“本来生活”网站并成功获取了几十余条用户登录账号、密码。

后钟某盗用上述账号内用户通过充值等方式获取的礼金卡,并在“本来生活”网站进行购物,或用于个人消费、或对外销赃变现。经查,被盗用的礼金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通过技术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法官提示】不要轻易在不正规小网站使用手机号、身份证号注册账号,也不要使用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的用户名、密码在其他网站注册账号,不同的网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用户名和密码,同时也要养成定期更换密码的好习惯,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案例四、补办他人手机卡 利用快捷支付盗窃

韩某、徐某非法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并在电信营业厅补办其手机卡,或利用伪造身份证补办的银行卡,通过注册支付宝等网上快捷支付账号并使用补办的手机卡接收验证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

公诉机关指控:韩某、徐某通过他人获取被害人崔某的个人信息并指使他人在电信营业厅补办崔某的手机卡,后利用注册支付宝等网上快捷支付账号并使用补办的手机卡接收验证码的方式,通过购物消费或取现等手段窃取崔某2张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共计37934.95元。同月,韩某、徐某通过他人获取被害人张某的个人信息并指使他人在电信营业厅补办张某的手机卡,后又指使他人使用伪造的张某身份证于银行办理张某的同名银行卡。后韩某、徐某利用注册支付宝等网上快捷支付账号并使用补办的手机卡接收验证码的方式,通过转账或消费等手段窃取被害人张某2的3张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共计215954.08元,其中人民币77900元系通过补办的2张银行卡窃取。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利用非法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复制电话卡,并将被害人的银行卡与复制的电话卡关联,通过网上购物等方式骗取银行卡内的钱款,这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韩某、徐某二人以此种方式进行诈骗活动由来已久,在共同犯罪中其二人仅是分工不同,故其二人应对非法获取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韩某、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手机卡及其中的个人信息,当手机出现莫名停机、手机卡突然无效或停止服务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与运营商核实情况,并第一时间联系移动支付商家。

案例五、木马短信窃取私密信息 更改银行密码盗窃获刑

陆某向被害人于某发送含木马病毒信息用于窃取被害人财物。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陆某伙同他人向于某的手机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程序短信,以此窃取绑定到该手机号码的银行卡银行验证信息,并通过网银支付等功能,分次窃取被害人于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二十四万余元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人民币八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使用病毒控制被害人手机后,通过预先设定的邮箱或手机后台获取回收的短信,再通过手机网上营业厅将被害人手机绑定的银行账号密码进行修改后,控制被害人的银行卡或者网上银行以进行后续购物,将购买的物品收到后进行变卖获利。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示】看到手机短信或其他社交软件的私信中出现链接或二维码时,务必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轻易打开或识别。

来源: 法制晚报 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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