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读N多书 !听大腕解读国内互金监管逻辑

来源: 金评媒记者 小丫   

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是必然趋势,但也对现有的监管方式构成了冲击。在金融科技时代,地方将成为防控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战场。

01 | 不要把金融科技创新“神化”

 

“现在的金融科技创新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其实在历史上或多或少都有它们的影子。”近期,在一次行业峰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负责人范文仲如是说。


“我们都认为区块链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创新,这是正确的,但我们也不要把区块链神化。”在范文仲看来,区块链提供了一种交易记录和执行的新方式,这个去中心化,不是创新的趋势,而是个轮回,因为人类交易中最早就没有中心,没有权威,这个中心是慢慢形成的,权威是后来发生的事情。所以现在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需要结合,因为中心化才是提高效率的,去中心化是共享。

范文仲对金融科技企业提出了两点意见:

◇ 一是不要太低估风险。技术创新不会消除风险,在更多的情况下,它是放大了风险。金融创新的目标是要提高资源分配效率、促进商品交换,但有些技术的创新已经与社会、实体经济发展不相关了,结果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能源。就像区块链,是一个有益的创新,但并不说明由区块链发现的虚拟货币,就一定是有益的。

◇ 二是技术一定不能追求片面创新。很多技术企业追求的都是降低交易成本,但增加了信息不对称,这其实是降低了金融体系的效率。现在网上做信贷业务,很多目标是扩大放贷群体,但没有降低放贷成本,希望通过高利率覆盖成本,这就导致了传统的高利贷的风险在更大的社会平台上重现。这有是风险的。

未来,真正有竞争力的网络信贷企业一定要具备三方面的要素:

一是具有大量的客户的覆盖面;


二要具备普惠利率成本,融资成本一定要尽量低;


三要有极低的坏账水平,能非常强地控制风险。


范文仲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警醒一些有害的创新,在每轮金融创新中,这种创新都披着同样的外衣卷土重来。


比如非法集资,特别喜欢用新的噱头吸引人。虚拟货币、区块链,非常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噱头,这在历史上都发生过。


再比如庞氏骗局,总是利用金融革命创新的大背景,宣扬它能提供不可思议的高收益。

“这种高收益非常不现实,因为可持续的高收益只有通过提高实体经济的劳动生产率才能实现。如果在生产率上没有大的提升的前提下,这么多高收益的金融平台,一定要小心。”


从现状看,金融科技的应用价值,比较明显地是体现在支付、消费信贷等个人金融服务领域。


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效果虽然有一些,但尚不明显。在供给端的能力提升有限,还需通过风控能力的提高来降低交易成本;在需求端小微企业得到的实惠也不足,应用技术手段压降的成本节约需要切实回馈社会。


金融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各种网贷机构、P2P等,其核心功能的发挥都建立在对风险信息的有效识别、分析和应用能力之上。这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金融科技拉伸了金融服务的产业链条,在供给端形成新兴的产品和服务供给主体,但也可能衍生出新的风险元素。这一背景下,各国监管机构主要根据其是否归集资金形成沉淀,以及业务实质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从事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决定适用的具体监管规则。


02 | 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三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在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高发区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从传统金融体系转移至非传统金融体系,从中央转移至地方,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地方已成为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战场。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纵向制度变迁反映了央地之间基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动态博弈,地方政府往往通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争取配置更多的金融资源。


在中央建立垂直监管体系和明确地方对非传统金融业态的风险处置责任之后,近年来金融科技逐渐成为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组织创新的重要载体,出现了P2P网贷、股权众筹和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多种互联网金融组织形式,对民间资金形成了巨大吸引,也造成了一些金融乱象,线上非法集资屡禁不止、股权众筹跑路频发、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乱批乱设。


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地方金融风险逐渐凸显。



纵向上,向监管相对薄弱的省级以下区域倾斜;横向上,向监管竞次形成的监管洼地集聚,不仅增大了地方防范金融风险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科技的行业秩序,最终将会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


例如,从2015年底开始,面对频繁爆发的互联网金融乱象,一些地区紧急叫停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还有一些地区出台了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但是有一些地区却反其道而行之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的政策,造成了监管套利。


孙国峰认为,金融科技时代地方金融监管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定位尚不够清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从中央单一监管模式发展为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双层监管模式的过程是自下而上演进的,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职能和监管对象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地方金融办负责“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进行属地监管与风险处置后,目前看还有一些地区存在地方监管中监管职能分散、监管边界不清和多头监管等问题,容易引发主观和客观上的监管缺位。


◇ 二是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失。金融科技的应用与发展使得传统金融业态与非传统金融业态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例如一些融资担保公司和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都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售类理财产品、非法吸纳资金,在垂直监管体系与属地监管体系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就容易导致监管空白。


◇ 三是地方金融监管能力不足。长期以来,基于规模、成本、有限监管资源使用效率等的限制,金融监管资源向大型、公众类和系统性金融机构倾斜,与多层次的金融供给和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要求不完全匹配。如果不能充分调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利用地方金融监管资源,就会导致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相对不足,削弱了地方金融监管。


对此,孙国峰提出了六点建议: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定位;


压实地方金融办的责任;


依据金融科技发展的特征加强行为监管;


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加强监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应用等。


来源: 金评媒记者 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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