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0月底前完成 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来源: 北京商报 崔启斌 张弛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公司治理评估应当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对各保险机构2017年度公司治理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7月26日,银保监会下发《2018年度保险机构SARMRA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工作方案》,将以现场评估的方式开展2018年度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以下简称“SARMRA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工作,要求10月底前进行评估总结和反馈。

从评估内容来看,SARMRA评估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进场日。2017年12月31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其评估基准日3个月之前正式发布施行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状况可作为评估依据;2018年1月1日之后开业的公司,其评估基准日一个月之前正式发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状况可作为评估依据。

公司治理评估应当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对各保险机构2017年度公司治理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对于具体评估进程,银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应成立局领导担任组长、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评估小组。其中,SARMRA评估小组、公司治理评估小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均不少于5人。保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评估对象成立不同的评估小组。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北京商报 崔启斌 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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