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整顿期待“需求管理”

来源: 金融时报 宋珏遐   

在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带队与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进行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打击地下钱庄和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主题的工作会谈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于近日发文,要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近半年来的具有高利贷之实的“创新”进行清理整顿。

去年底,现金贷被集中整肃后,高利贷又以多种新形式卷土重来——有平台以手机回租模式违规放贷,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变相抬高利息率的;有恶意致借款人逾期,以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的;更有“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实则牟取受害人财产的。

我国法律早已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相关部门也以多种方式宣传高利贷的非法性、所带来的危害以及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但围绕高利贷的“创新”仍屡禁不止。

目前,对于高利贷整治的讨论和实践都集中在相关法规的完善以及如何高效整治高利贷放贷主体等方面。笔者并不否认这两者的重要性及其在过去所取得的成效,但整治从来都是滞后于问题的产生的,针对高利贷的法规力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民事纠纷的性质;同时,越来越多花样的出现和所引发刑事案件的屡见不鲜,也意味着以法规完善与对放贷主体整治来减少高利贷的发生,已显现出其问题和不足。

供给是由需求引致的。在高利贷的问题上这一定律同样成立。如若不存在这方面的需求,监管部门多次重拳出击后又不断涌现的“新产品”应如何解释?因此,要有效减少侵害的发生,需要认真思考高利贷的需求来源。

在整治和宣传如此到位的前提下,为何还有那么多人跳入“火坑”呢?

还款的意愿和能力不只是放贷机构需要审核的内容,也是借款人自身在借贷前所要想清楚的。从这一逻辑判断,有还款或收益预期的消费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需求,不需要通过高利贷来满足,也几乎没有什么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期收益率是可以覆盖如此高额的利息率的。这就暴露了,高利贷需求主体在获得贷款后,多数并不是用于正常的消费和经营,其还款意愿也存在很大问题。

现实中也确实如此。不仅是高利贷本身会让人联想到“罪恶”,高利贷款也与“欲望”相关——其多用于超越个人收入或资产承受能力的消费、与实体经济无关的投机,甚至赌博等违法行为。这些借款人其实都清楚高利贷款用途和贷款本身必将带来的损失和危害,但也无法消除投机心理和“不还款”的潜意识。那么说到底,整顿高利贷,最基本的是引导形成正确的消费和投资心态,提升全社会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正确认识。

引导以形成正确的投资心态,不只是针对借款人,还包括非法机构的集资对象。民间金融机构之所以容易在县域地区“突变”为非法集资或高利贷组织,与农户金融素养或投资理念的匮乏以及其“熟人社会”的实质不无关系。在农村地区,很多非法机构的资金来源是机构员工的亲戚或朋友,他们很难拒绝亲朋的请求;更重要的是,他们对于其中潜藏的巨大风险和机构承诺的高回报率没有明确认知,从而很容易受其诱惑。

另一方面,还是要回归到金融需求的满足层面,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也是不可回避的。高利贷和其中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呈现很明显的群体性特征——以高校学生为代表的低净值人群、普通农户等,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仍不可对金融抑制问题掉以轻心。

针对于农村地区多层次金融服务的满足一直是我国普惠金融的工作重点;由于“校园贷”问题的突出,部分地区从去年起陆续以金融机构入驻高校、与高校开展定期对接等方式,推进高校金融环境的有序化并保护学生权益。但,目前已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仍是不够的,更关键的还是聚合各方力量推出真正适合对象群体特征的,包括支付、借贷、理财等在内的各类金融服务和产品,让之前遭受金融抑制的群体能够持续享受正规金融服务的同时,了解自身在正规金融服务中的定位和风险承受能力,才能让他们真正有意识和能力抵御多变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所带来的诱惑和侵害。

对于高利贷的整顿,从供给角度的思考和实践的作用效果存在一定局限性,还是应当更多地从需求角度,抑制高利贷的潜在需求,整顿工作才可能是有效和长期的。

来源: 金融时报 宋珏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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