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洲财富案:东北区经理非吸2.2亿元 获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 金融虎   

5月23日消息,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市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望洲财富案也在典型案例之中。据披露,望洲财富公司东北地区总经理、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梁某因私自宣传理财产品吸收存款2.2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梁某在担任望洲财富公司东北地区总经理、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受望洲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指派,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宣传、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其公司P2P理财产品,并根据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共向460人吸收存款2.2亿余元,返还利息549万余元,返还本金7311万余元,造成损失1.4亿余元,梁某获利14万余元,所吸收存款用于放贷、还本付息、公司经营等。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三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受理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分别为26件、44件和87件,总数增长三倍;2018年截至目前,已受理非法集资案件40件,约为2017年受案量的一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占比例最大,约为92%。

案情相关:

据了解,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望洲财富共吸收存款64亿余元,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26亿余元,涉案债权人共计13400余人。望洲财富董事长杨卫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

此前,望洲财富各地分公司已相继进行了审判。2017年9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广州分公司华南区域总经理文某和望洲财富广州天河分公司经理陈某某等人进行了宣判,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到2016年4月案发时,共导致274名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72485301.89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7年12月19日,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望洲财富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李美森和杨大治提起公诉。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美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杨大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美森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三角予以追缴,被告人杨大治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八百四师医院三角五分你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李美森、杨大治退赔。

12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原天津望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葛某某进行了依法判决。判决书显示,葛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此前对原望洲财富东莞分公司5名被告进行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苜蓿园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苜蓿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杨某、夏某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四年四个月、三年十个月和三年八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二万元、九万元和七万元。

此外,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也已对望洲财富常州分公司的39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据悉,该案涉案金额逾2.5亿元,涉案的610多名投资人实际损失1.3亿余元。

除望洲财富案外,哈尔滨市还公布了4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骗24名学生网上贷款吸收资金71万元

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李某以给予好处为诱饵,诱使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附近部分高校和大庆市某大学等学校的学生,利用自己的学生身份,通过“名校贷”“星分期”等网络平台进行贷款,再将贷款转贷给李某,由李某负责偿还。李某用此手段共计向24名学生吸收资金71万余元,造成损失37万余元。

呼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李某能将部分款项归还部分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利用虚拟币传销骗277人194万余元

2016年4月,在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其投资的“乐惠网TPP”更名为互联国际的虚拟现金币传销项目,并将该项目介绍给孙某,发展孙某为下线。孙某在延寿县成立了报单中心,专门从事该项业务,并先后到长春市、通河县等地发展下线,培训并发展刘某等下线。孙某与刘某在租住通河镇园丁公寓门市房,以发展下线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加入传销。3个月内,孙某等人发展下线146人,涉案金额116万余元。刘某某在通河县组织、领导传销,发展下线131人,涉案金额78万余元。

通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刘某等人以投资返利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加入,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夸大盈利前景,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组织层级较高,发挥作用较大,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承担罪责,刘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5万元不等。

帮老板虚假宣传项目骗39人181万余元

2015年6月份以来,李某(另案处理)在无任何实际合法业务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雇佣业务人员,以哈尔滨瑞和鑫诚投资公司的名义,向社会虚假宣传该公司的投资理财项目,骗取集资者的资金。接下来十个月里,该公司副总经理付某某协助李某从梁某等39人处共骗取集资款人民币181万余元。

平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某在明知公司无实质经营业务而参与集资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人开仨公司吸收存款4916万余元

2015年3月,陈某在明知黑龙江省金宫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鼎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宫玉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项目违法的情况下,担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陈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共向689人次吸收存款4916万余元,返还111万余元,造成损失4804万余元。陈某本人获利2万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来源: 金融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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