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我不需要标签

作者: 享法Joy-Legal   

“颜值爆表的单车MM”、 “XX学校校花”、“摇滚女青年”,“声音很甜美”、“素颜美女”、“成熟稳重”、“大长腿”、“美女晚上约么”?

你知道,你的每一次顺风出行,都有可能为自己打上如上标签么?你知道,在你没上车之前,司机就可能已经被“剧透”,而你已经被“画像”了吗?你知道,在你下单的同时,你已经在被“筛选”了吗?

近日,在大家还在为空姐遇害案而扼腕叹息的同时,滴滴顺风车的安全问题再次被爆。滴滴平台上充斥着很多司机对乘客的标签标注,甚至存在很多直白露骨评价;然而,由于该功能并不对乘客开放,大多数的乘客对此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在网友疑惑为什么女孩子更容易打到顺风车的同时,可能从未想过都是这些标签惹的祸吧?

滴滴顺风车为什么提供乘客标签功能?

你以为顺风车只是出行工具,图样图森破,滴滴自己是这样定位的:

据报道,滴滴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黄洁莉曾表示:在价格上顺风车一定是非营利目的,她自己理解顺风车是带有一定社交属性的产品。滴滴想做的是自然的连接和匹配,因此放弃打分评价,采用标签评价的方式,是匹配和连接的第一步。

滴滴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在滴滴顺风车的官微科普中是这样解释的——什么是滴滴顺风车:“滴滴顺风车”是滴滴继“滴滴打车”、“滴滴专车”、滴滴企业推出的第四款产品,是滴滴“让出行更美好”理念的重要一环。 此外,“滴滴顺风车”还植入了丰富的社交元素,用户将通过“滴滴顺风车”结识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让每一次拼车之旅都是美丽的邂逅,思想的碰撞。

而滴滴顺风车的推广文案画风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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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自己定位为“出行社交”的滴滴顺风车就理所当然地向司机开放了乘客标签评价功能,让司机对乘客进行标注,再让更多的司机通过这些标注匹配和联系自己想要“社交”的乘客。

这些标签评价是否涉嫌侵犯乘客的个人隐私?

司机的标签评价行为是否属于用户画像行为?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将用户画像定义为“(各类组织)通过收集、汇聚、分析个人信息,对某特定自然人个人特征,如其职业、经济、健康、教育、个人喜好、信用、行为等方面做出分析或预测,形成其个人特征模型的过程。注:直接使用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形成该自然人的特征模型,称为直接用户画像。”

滴滴司机作为自然人而非“组织”,其对乘客的标签注释及评价似乎并不完全符合法定意义上的用户画像行为,但其在进行标签和评价时无疑是完成了信息发布行为。且现行相关规定,虽未禁止用户对用户进行标签、评价,但司机在从事前述活动时仍应注意遵从《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侵害乘客的合法权益,而这些合法权益中,最大的问题也许是乘客的“隐私权”。

司机的标签评价是否涉嫌侵犯乘客的个人隐私?

《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当侵权责任。

并且,《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什么是隐私?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定义隐私的范围。但人大学者王利明曾指出,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凡是个人不愿意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

对于乘客而言,其是否是“美女”,声音是否“甜美”,是不是“单身”,是不是“学生”等,只要其不想公开披露,则都可以认定为属于乘客的个人隐私。司机在乘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乘客进行“外貌”、“职业”等隐私信息进行标签标注并公开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乘客的个人隐私,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滴滴平台应当承担哪些法定责任?

虽然顺风车因其私家车及市民拼车的性质不属于网约车的监管范畴,但号称提供“出行社交”的滴滴作为平台方在为顺风车车主(即司机)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仍负有其不可推卸的平台主体责任:

对于司机真实身份的审核

当前,对于顺风车的监管,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多地已经印发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并要求驾驶员应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对于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平台不得未其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因此,滴滴平台负有对司机真实身份进行审核的义务。

此外,《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违反前述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此,无论滴滴顺风车所运营的地区的人民政府是否已发布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监管要求,滴滴均负有对于司机真实身份的审核义务。

当然,滴滴的服务条款中曾免除过自身的审核责任,但我们认为在滴滴顺风车业务的运营过程中,乘客接受了滴滴平台提供的出行服务,滴滴平台也因提供服务而受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滴滴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等内容无效。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作为平台经营者,滴滴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对入驻司机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核,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证乘客对真实信息的知情权,其服务条款中的免责声明因涉及违背法律规定而应视为无效。

对于标签、评价等信息内容的审核监管

《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滴滴应完善其信息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于司机发布的标签及评价信息的管理,一旦发现该等信息中含有涉嫌侵犯乘客个人隐私的内容及其他不良信息内容的,应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即便是出于优化社交体验目的才推出的标签、评价功能,也应建立在保障司乘双方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而不应为了提升司机用户粘度而忽视甚至是放弃对乘客个人隐私权益乃至人身安全的保障。

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

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

同时,《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滴滴作为标签、评论服务的网络运营者应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乘客的投诉举报;在乘客通知滴滴其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避免相应标签、评价继续侵害乘客的隐私权。

然而,遗憾的是,据网友爆料,在空姐乘滴滴遇害案发生前,已有多名网友向滴滴平台投诉希望能够删除司机对其个人的标签及评价,但滴滴客服却表示无法删除标签,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至此,无论是处于便利出行目的还是实现用户社交目的,滴滴似乎都没有完全尽到其身为平台应当承当的主体责任。也许顺风车的产品设计之初的确带有“社交出行”的设想,但是顺风车的首要功能难道不应该是“出行”么,难道不是应当尽可能地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吗?并且,社交的前提不应该是双方自主自愿的互动吗?为什么滴滴给了司机标签、评价乘客的权利,却没有告知乘客该项功能,也没有为乘客提供隐藏、删除可能泄露其个人信息甚至个人隐私信息的选择,实在令人费解。

滴滴顺风车业务后续

2018年5月12日零点起,滴滴顺风车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下线,停业自查整改一周。同时,滴滴表示,滴滴其他平台业务对全量司机全面审查,用一切手段清理平台上可能的人车不符情况;运营及客服体系全面整改。

全文完,但事没完。拭目以待

以上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金评媒立场,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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