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投宝“说散就散”,债权转让产品的监管尺度有多大?

来源: 金评媒    

金评媒()报道:如何利用好“允许投资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这个政策信号,设计出一款兼具合规和体验的产品?如何让老产品投资人向新产品平稳过渡?这是现阶段很多平台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日前,人人聚财发布公告,3月18日和19日两天停服。开服之后,其计划标产品定投宝(1~24个月定投宝、V专享)将全部下线,用户原来持有的定投宝产品将切换为直接持有原定投宝所匹配的散标(债权)项目。

人人聚财方面表示,定投宝产品调整,是整改的重要一环。过去为追求出借操作的便利性,定投宝设计时采用了行业普遍应用的自动债权转让机制。按照《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即57号文)要求,该机制被禁止,所有存量定投宝都必须整改到位,穿透到底层资产。

打破舒适态

一直以来,各平台就对自动债权转让产品青睐有加。尤其对大型平台而言,因其底层资产多为三年期的个人小额无抵押信用借款,必须依靠此类产品,降低平台的流动性风险,稳定盈利。

“投资了三个月的投资人跟投资了三年的投资人,只要匹配的债权是一样的,它们拿到的利率就应该也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需要流动性,而为了获得这个流动性它需要付出这么大的利率差,这也恰恰就是平台盈利的奥秘所在。”网贷平台测评师小象直言。

以早前某个平台的计划类产品为例,三月期利率是5%,而它给投资人匹配的是借款期限为36个月的债权,显示的借款利率是12%,中间隐藏着巨大的盈利空间。

从用户角度,自动债权转让产品提高了回款后本金和利息的资金使用效率,相比用户自己主动进行债转,有更好的体验。

小象认为,“这种流动性的保障,从本质上来看,很难由平台来决定。因为它的实现要靠债权转让来完成,而且是投资人跟投资人的债权转让,后面的投资人如果不去承接这笔债权,前面的投资人就没法转出这笔债权,那么平台就没法兑现它跟(前面)这个投资人的承诺了。很明显平台需要去做后面这个投资人的工作,让它也愿意接受这份协议,因为它(平台)还会帮你找到新的投资人。而再来的新的投资人,可能就是最初的想要退出的投资人了。因为他们发现平台可以实现它的承诺,而自己之前的投资只是试试水,其实钱并没有真的那么急着用的,这样一循环,流动性就可以被计划了。尝到甜头的各方,也都非常愿意去接受这个看起来特别舒服的状态了。”

而监管的介入,很明显打破了这种舒适。

考验监管尺度

关于债权转让产品,57号文明确提及:

“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认定为违规。”

“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

“监管的介入禁止了以活期和定期理财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但并没有禁止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据小象的分析,跟债权转让产品有关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出借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二是“超级放款人”模式,“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员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三是借款人以所持债权作为质押再次申请借款的情况。

“超级放款人模式,一定不允许的。之前之所以会有这种模式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借款人快速获得资金的需求,但由于合规瑕疵较为严重,所以在去年8月24号以后,就都开始进行调整了。最后一个模式也一定是不允许的,原因是存在杠杆。”

“第一种可以肯定是允许的,甚至在通知文件中,还强调了其解决了流动性问题这一优势。”通知文件不允许平台承诺退出时间,同时投资人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能被动由平台操作,而是需要自己主动发起,并单独到债权转让专区来进行。对应到产品形态上来,就是平台不能设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投资人投资期限的目标收益类产品,但是允许带有锁定期的集合类产品存在。它们的核心区别,就是平台无法保证投资人的债权是否能够转让出去,所以它也就没法跟投资人再单独约定一个非借款利率本身的额外收益率了。

但是,这类债权转让也存在一个很大的争议点:出借人之间的批量债权转让是否被允许?

如果监管层允许出借人与出借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那么一个债权一个债权进行转让,和一键选择多个转让债权是否也应该算是合规?如果出借人可以授权批量投资一系列借款需求,那么出借人是否也可以授权批量投资到另一批出借人的债权转让标?那么前者的投资行为算不算投资到资产包?

提升流动性管理

57号文件中也提到了低频这个概念,这一要求直接针对的就是活期产品。但是,低频的尺度又在哪里?平台规模越大,意味着需要转让的债权规模也越大,如果产品结构全部打开,仅靠出借人自己进行选择,是否会发生挤兑?

这是现阶段很多小额信贷平台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很多平台在下架不合规旧产品的同时,马上上线新产品的原因,但用户是否买账,还有待观察。

据小象分析,“最理想的是后者先行,跟前者并行,并慢慢取代前者,毕竟前者投资人的所谓的投资期限,也是平台通过债权转让来实现的,如果没有了稳定的现金流,没有人再投资到债权转让标上了,那么前者的投资人确实就要面临流动性的损失了。”

金融领域的流动性管理,是一种门槛非常高的经营权利,也是平台具有议价权的重要因素,这次监管允许债权转让的存在,本身就赋予了P2P平台进行流动性管理的权利。

如何利用好“允许投资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这个政策信号,设计出一款兼具合规和体验的产品?如何让老产品投资人向新产品平稳过渡?这是现阶段很多平台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小象看来,随着自动债权转让产品的取消,债权转让行为可能变成一种稳定持续的行为,“并不是因为这个平台出什么问题了投资人才会进行债权转让,而只是因为自己的流动性需要。产品结构的打开甚至会促进利率的市场化,有望实现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下降的同时投资人的出借收益的提高。”

(编辑:杨少康)

来源: 金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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