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跨境支付支付机构需5月31日前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来源: 支付圈   

日前,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公告显示,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之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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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现将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4月13日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增长,特别近几年跨境电商将快速发展为了支持跨境业务,国家外管局在2013年9月底第一批17支付企业获得境支付牌照,2014年下发第二批5家支付企业。截止目前,共发放29张跨境支付许可,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其中北京10家,上海9家,浙江3家,深圳3家,重庆1家,江苏1家,海南1家,成都1家。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和《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拥有支付牌照并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企业都可以申请支付圈整理了目前已经获得许可的29家企业名单表,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欢迎大家补充,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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