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出新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迎配套制度

来源: 杨梦雪 零壹财经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并以此划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

4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新发布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列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必要条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将小微企业及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均规定为75%,提出“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的不同提出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办法,其中,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并以此划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指出,银担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同时提出,银担合作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主动作为,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此前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旨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银保监会称,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编辑:杨少康)


来源: 杨梦雪 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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