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金宝自称完成备案 目前仍涉嫌多处违规难道是虚假宣传?

来源: 金评媒 记者:芮伊   

金评媒消息 近日,P2P平台农金宝互金(厦门融信普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金宝互金”)在官网披露:“我司按照银监会等部委政策规定,及地方金融办指导已完成对平台的整改,已达到地方金融办要求的合规标准,在地方金融办已提交备案登记信息,经公示,已经获取正式备案文件。”如果这不是虚假宣传,会是全国首家获得备案的平台。

针对此消息,相关记者联系了农金宝互金的客服,客服回应:“对此并不知情,相关事项需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再由专人回应。”而厦门金融办工作人员在接受相关记者咨询时同样回应,对备案相关事宜不接受采访。

随后经过调查,记者发现:农金宝互金在各个方面实际上还达不到备案的要求,涉嫌多处违规。

01

网络安全问题

1、具体表现形式

网站首页截图:

微信图片_20180213113747.jpg

网页是http的,而不是https。这两个有什么区别?来科普一下,有一种古老的加密技术叫做证书加密,应用到网页上,可能很多人听过SSL(Secure Socket Layer),就是对网页上的信息传输进行加密,从而保证你传输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不是明文传输。明文传输就是你自认为很安全的设了个用户名、密码,其实你的用户名和密码在互联网上裸奔,然后全世界都知道了……所以加密就像是一件衣服,我们暂且不论这件衣服的质量,可以有付费的,可以有免费的(证书使用的加密算法位数决定证书加密的破解难度)。那现况又是怎样?来看一下。

直接在网页上注册一下新用户,顺便用微软常规的网络抓包工具Netmon来给大家看一下,互联网上的裸奔长什么样:

微信图片_20180213113809.jpg

2、法律依据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同样《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要求》7.1.4.6通信保密性(S3)本项要求指出:1、在通信双方建立连接之前,应用系统应利用密码技术进行会话初始化验证;2、应对通信过程中的整个报文或会话过程进行加密。

02

没有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数据存证效力存疑

1、表现形式

投资后下载的电子合同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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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这里电子合同信息不全,出借人(甲方)的信息、身份证号都是空白的,借款数额空白;没电子签章,合同的签署页为乱码,没有办法识别是否有签署;没有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前提下,平台电子数据的存证存疑。

2、法律依据

《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十)项,备案登记需要提交“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在《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指出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提供的出证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身份认证信息,分为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和企业实名认证信息:

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应至少包含个人姓名、通过实名认证时间、CA证书序列号、CA证书主题、CA证书颁发机构、CA证书有效期。除此以外,可根据存证人采取的认证方式不同,采集不同的个人身份认证信息。

03

涉嫌夸大或虚假宣传

农金宝的项目详情介绍信息与实际签署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涉嫌夸大或虚假宣传。

1、表现形式

项目详情介绍截图及合同内容截图:

农金宝网站的项目“知名企业供应商融资,借款编号20180206001”介绍中,明确有“公司还提供法人个人和股东第三方自然人做为本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一描述。但是,在投资该项目之后的电子合同中,并未有担保人的主体信息,也并未有任何担保的条款约定。

2、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项指出: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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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农金宝互金,根据去年11月份厦门金融办的文件要求,还有4家平台在拟备案名单中,分别是:爱日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日进)、厦门乾方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乾方位)、厦门易汇利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易利贷)、京东旭航(厦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京东全资子公司)。按照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需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的P2P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编辑:杨少康)

来源: 金评媒 记者:芮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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