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新规:银行业强监管与中国金融发展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2018年1月5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无疑再次敲响我国银行业强监管的警钟。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梳理

近几日要说银行圈里热点话题,委托贷款是其一。2018年1月5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无疑再次敲响我国银行业强监管的警钟。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包括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其中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规定限制。

对于委托贷款资金的用途也做了明确规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商业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如此一来,委托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和投向范围被大大缩窄,权责利范围更加明确,可能给银行贷款业务结构调整带来一定的压力,同时对压缩影子银行,防范银行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委托贷款发展情况

委托贷款顾名思义,就是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本次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对于过去,委托贷款与其说是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不如说是通过多层嵌套,玩的是资金倒卖的游戏。“集合类资管+信托贷款”模式、“集合类资管计划+委托贷款”模式等各类通道型业务,都会在本次监管新规中受到遏制。

委托贷款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我国增长最快的私营部门融资常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系统中的委托贷款。2013年同业套利模式受限之后,委托贷款逐渐成为规避金融监管的通道。作为影子银行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委托贷款总额占中国全社会融资总额比例由2007年的5.65%上升到2013年14.7%。截止到2017年11月,市场内委托贷款余额为13.91万亿,同比增长8.7%,略低于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13.7%的增速。据央行统计报告,2013年国内委托贷款规模为2.55万亿,已经跃升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最大信贷来源。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中以上市公司为主,Wind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有41家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19.24亿元。同花顺iFind资料显示,香溢融通、澳洋顺昌、怡亚通、友阿股份等企业成立了贷款或担保公司,专司委托贷款职能。

三、委托贷款动机解析

委托贷款模式的存在拓宽了国内众多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实现资金调剂的过程中委托人从中获利颇丰,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低成本资金供给支持了关联企业发展。我国金融体制运行与国内有所不同,金融监管和融资歧视背景下大量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难以从正式金融体制中获得满足,委托贷款势必需求旺盛。我国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动机主要有四个:第一是委托人利用富余资金向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廉价资金,以替代银行高成本资金;第二是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在企业集团内部相机配置资本,从而培育新型业务;第三则是利用委托贷款获取高额投资收益,此类委托贷款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信贷利率,通常都能超过15%,甚至有的构成了企业年度利润主要来源;第四是通过委托贷款支持供应商,在获取投资收益的同时实施产业供应链价值管理。

因此,需要辩证看待委托贷款这种基于我国特殊金融管制下的资本配置方式。委托贷款交易能够灵活调节资金余缺,对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是有积极作用的,委托人、借款人和受托人也都能从中获得相应收益,因此能够成为一种辅助性的资本方式。但是,由于过去对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以及各方主体权责利划分不清,导致委托贷款交易更多具备了民间借贷的性质。

四、委托贷款法律属性:民间借贷、金融借款

关于委托贷款法律性质的界定方面,存在诸多异议。2016年,最高院在《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中的裁判意见认为,由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不承担信用风险,认定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另一则案例,是关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认为委托贷款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即银行、借款人),三方之间的委托贷款关系由两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所构成,即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委托贷款协议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由委托人和借款人事先协商确定,但一旦双方采取委托贷款形式,该法律关系即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

从中可以看出,委托贷款法律性质界定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于有了商业银行的参与,委托贷款兼具了民间借贷性质和金融借款性质。第一案中因委托贷款利率过高而被确定为民间借贷,第二案则偏重于因银行介入而构成金融借款属性。

五、委托贷款风险:脱实向虚与行业集中

委托贷款从表象来看,资金是从富余的非银机构通过银行流向资金短缺的非银机构,它起源于我国特殊的金融监管要求。由于非金融机构之间直接的借贷行为不被允许,则就需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调剂。我国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首度提及委托贷款,对委托贷款业务模式做了基本规定。

委托贷款存在是基于监管需求,委托贷款业务本意是间接调剂资金余缺,但花样百出的“创新”却将委托贷款市场搅乱。一方面,委托贷款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委托贷款已经成为众多公司的“摇钱树”。如A股上市公司舜天船舶2013年1.24亿元净利润中,委托贷款获得的利润占比达23%。浙江龙盛2013年通过向其他公司提供贷款获利2190万元,全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02.64%。被称为A股委托贷款专业户的香溢融通,在2010年到2013年期间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共计为3.39万亿,占同期公司年均净利润之比为65.39%。由此可见,委托贷款收益率整体高于企业正常经营的收益率,其结果有二:刺激更多企业加入委托贷款领域,无疑加剧金融市场风险;企业利润增长过多依靠委托贷款收益,严重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各种形式的委托贷款资金多数流向了房地产、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行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委托贷款资金的“蓄水池”。从过往发展情况看,委托贷款所覆盖的行业越来越广,几乎已经涵盖所有行业,但集中于房地产业和制造业。

六、从委托贷款监管看中国金融发展

当前,国内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有增长但明显乏力,有转型但步履蹒跚。传统行业和传统模式依旧在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已经严重拖累中国经济发展,但基于思维惯性而引致的行为惯性问题下,我们会发现中国经济转型总是有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特点。反映在金融领域,凡是一种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的金融产品都能被“创新”成为牟利工具,市场上似乎已经习惯了这种“创新”,金融逐渐脱离实体。如何转型,这个问题何其大,回答起来绝非三言两语,过度的金融“创新”绝非转型,反而是对固有模式的垂死坚守。“创新”呼吁监管,而且是强监管,金融机构决策者不愿意去思考未来,不愿意去接受新思维和新事物,所以对真正的创新采取视而不见甚至是打压的态度,依旧依靠传统模式祈求谋一席之地。市场变化瞬息之间,曾经无比辉煌的银行如今却在众多金融科技创新中面临巨大转型危机,纷纷出台转型方案。问题在于,实质性创新甚少,而随声附和者多。如果继续坚持固有模式发展,固有模式已经走进死胡同,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求生存,其结果就是逐渐被市场淘汰,而同时迎来更加严格的监管

(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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