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整治进入最后验收:不要求存管银行属地化,去刚兑是趋势

作者: 理财之家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57号文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压缩消化。

12月13日消息,据财新报道,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

57号文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压缩消化。

不对存管银行提属地化要求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整治会议中提出“不对存管银行提属地化要求”。

今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官网公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2017年7月,深圳市金融办下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本地注册、本地运营、本地存管”的要求。

业内对于银行存管属地化管理颇有争议,苏宁金融高级研究员薛洪言曾表示,网贷存管银行的属地化要求,对于尚未上线资金存管的平台而言,影响不太大;对于已经上线资金存管的平台而言,若存管银行不符合属地化要求,要么更换存管银行,要么存管银行申请设立实体经营机构。

佩辉金服CEO张文思认为,银行存管属地化可能将对这些平台特别是已完成上线的平台产生影响。无论是已经对接好存管的平台,还是已经签约正在做系统的这些平台,重新更换存管行可能会造成额外的时间成本、额外的资金成本。

如今靴子落地,不满足银行存管属地化要求的平台可大舒一口气。

“超级放贷人”模式认定为违规

“超级放贷人”模式是指,平台放款给多个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资产涉及金额、期限错配具有一定的风险。

超级放贷人是P2P平台所熟悉的自然人,甚至是网贷平台的法人代表和高管。网贷平台与超级放贷人之间若存在关联,容易滋生自融风险。

“超级放贷人”模式违背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不符合的穿透式管理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杜绝这一模式,理财之家对此并不意外。

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

P2P平台为打消投资者的顾虑,设立了风险备用金以覆盖坏账。所谓网贷行业的风险备用金,是网贷平台与借款人约定,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平台在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一旦出现债权逾期甚至坏账,则以风险备用金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今年11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风险备用金的设立和“打破刚性兑付”的理念背道而驰,多家P2P平台正在去刚兑化。

“去刚兑”是大势所趋,“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的强化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如果金融机构(包括网贷平台)在信息披露和底层资产的投向方面有问题,当然要狠狠处罚它。但如果都做到了尽职,那么亏损应该投资者自己承担。

不予备案登记的平台

57号文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种不能备案的情形:

一是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是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违反单一借款人上限的规定,P2P自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

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2016年8月24日是网贷行业的重要日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号文)在那天发布。至此,网贷行业进入严监管时代。此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理财之家注意到57号文的措辞为“原则上”,还存在一定灵活操作的空间。

2017年11月16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示了5家拟备案的企业。这些平台能否法外开恩完成备案登记,理财之家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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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违反单一借款人上限,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业务的各类机构不得备案登记。

“违反单一借款人上限”的规定出自1号文,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业务在《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41号文)中被点名。141号文明在“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一节中明确指出:“(P2P平台)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苏宁金融研究员薛洪言表示,按照规划,明年6月底为延期后的整改大限,备案登记工作是时候提上日程了。对市场而言,是否通过备案将为平台打上合规与否的标签,会进一步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加速平台分化。

(编辑:杨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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