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中篇) ——相互保险和网络互助的区别

作者: 李崇磊   

在传统返还型保险中,由于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缺口,类似e互助、壁虎互助、抗癌公社还有保保集这样的互保平台开始多了起来。那么这些平台是相互保险引入了互联网新型技术的产物吗?笔者要说的是,它们并不是。

 

本质不同

在上篇中,笔者已经提过相互保险的官方定义及其通俗理解。归根结底,相互保险的本质是保险,它是保险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在国内相互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实际在国际上它已经拥有了保险界的主流地位。那么险企出售相互保险的目的是什么?赚钱。这是一笔非常实在的商业交易。

就此来看,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大不相同。首先看一下老大(保监会)怎么说问。2016年11月3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网络互助平台有关问题答中表示:“民间的互助共济行为一直存在,对于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发挥公益慈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当前部分网络互助平台以“互助共济”的名义,公开承诺责任保障,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向公众收取费用并积累资金,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挂钩和比较,发布误导或虚假宣传,有的甚至还宣称有上百万会员,以上行为已涉嫌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实际或变相从事保险业务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再来看一家网络互助平台自己如何解释这种业务模式,某网络互助平台的官网提示:“温馨提示:互助计划并不是保险,只是会员相互之间的帮助行为,当会员符合申请条件将为其发起互助,但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很显然地,网络互助并不是保险,它是一种人类基于互助精神而形成的精神契约,也就是说,其产品本身并不具备商业性质。既然不具备商业性质,那么“赚钱”自然并非最终目的。网络互助的性质更倾向于公益而非盈利。

 

业务模式不同

那么网络互助平台的业务模式是什么?换句话说,它们是如何实现互助的?以e互助为例,e互助的计划内容如下:

1、会员加入家庭守护计划,成为本计划互助会员的次日起,满180日后(该180日以下称"观察期")至年满50周岁期间如罹患癌症疾病,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会为其捐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的互助金;

2、会员加入家庭守护计划,成为该计划互助会员的次日零时起至年满50周岁期间如意外死亡,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捐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的互助金;

3、互助会员一旦发生意外死亡或癌症,计划的其他会员将义务地进行均摊式捐助,每人每次捐助不超过3元,计划成员越多每次捐助金额越少。不同年龄段互助会员在每自然年度内有不同的最高捐助金额,具体如下:

4、任意一项互助事件一旦发生,则该互助会员将自动退出本计划,癌症和意外死亡不重复获得捐助。

很显然,“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可以说是网络互助的真实写照,它采用的基于统计和审核的后付费方式但是相互保险和其它品类的保险产品无异,它采用的是基于保险精算的前付费方式,一旦有“意外”发生,即获得理赔,且理赔金额是明确的

到了这,也许读者会有想法:这样一看,网络互助的会员投入成本更低。相比之下,相互保险似乎与传统保险无异,并无太大亮点。那需要犹豫吗?当然是选择网络互助了。

然而笔者要说的是,您且慢,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以上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金评媒立场。金评媒独家,禁止转载。
李崇磊
最新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扫码或搜索 "JPMMedia"
    关注金评媒微信公众号
    互联网金融媒体 | www.jpm.cn 关于金评媒 加入我们 订阅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