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套路榜出炉,今年你又中招了吗?

作者: 享法Joy-Legal   

导读:经过一个多月的预热,双11的狂欢盛宴马上就要开始了,于是……大家都愈发的忙碌起来,消费者忙着未雨绸缪勤剁手,商家忙着升级版本撒套路(听说今年算数不好的都不好意思剁手;-p ),监管部门忙着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套路。于是,享小辫本着维护世界和平的愿望,特意梳理了本篇的反套路攻略,教您使用法律武器,有效躲避商家套路。

套路榜NO.1——先涨价再打折

相信经常剁手的童鞋一定发现了,每逢大促,商家们往往会以极其诱人的折扣力度来吸引大家买买买。但是,常常让大家感觉尴尬的是,平时就有优惠活动的一些商品,在节日大促里,往往都会先恢复原价,再进行打折,如此算下来,其实也没比平时更优惠。

为此,2017年11月2日,工商总局印发通知,明确要求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不得有先涨价再打折、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成交量等行为。并且,先涨价再打折、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

2007年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11年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2015年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都明确要求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套路榜NO.2——刷单炒信

刷单炒信,即商家通过与部分“买家”串通虚假下单、虚假发货以增加店铺的销售量或以威逼利诱等方式要求买家给予本来得不到的好评或是删除买家差评等,这是非常常见的商家套路之一,以至于常见到前两天还有人问享小辫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且不提工商总局近日严禁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虚构交易、对平台成交量或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的要求。在此之前,相关立法亦已明确该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根据在最近通过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的规定,经营者刷单炒信的,最高可罚二百万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且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否则,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也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套路榜NO.3——傍名品

还记得那些年我们吃过的“康师傅”和“康帅傅”么?还记得那些年喝过的“娃哈哈”和“娃啥啥”么?还记得那些年用过的“飘柔”和“瓢柔”么?

是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傍名品套路,通过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上做手脚,故意引起消费者对山寨商品和知名企业商品的混淆,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当然,还有国内公司销售产品冒充进口商品(如烟台市工商局就曾查处过一起产地在山东潍坊,但酒厂名字写的是“德国慕尼黑皇家啤酒有限公司”,且在外包装突出“德国”字样的案例)、擅自使用名品包装或近似包装等傍名品的做法。

针对傍名品的现象,我国主要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使用相同/近似标识、包装、装潢、名称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中明确将擅自使用网站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加大了对傍名品行为的惩处力度。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前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否则,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否则,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套路榜NO.4——买一赠N无三包

曾几何时,看到心爱的衣服买一赠一,欢欢喜喜的下单发现赠的“一”只是根小头绳(/(ㄒoㄒ)/~~)……相信各位童鞋也没少中此类套路。

不明确标识赠品内容、拒绝为赠品提供“三包”,这些都是商家常见的赠品套路,而消费者也常常眼含热泪,默默咽下这通苦水。但是,商家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商家此类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广告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应当明示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若赠品为实物商品的,不得降低赠品的质量,并应依法提供“三包”服务;若赠品为虚拟商品,如优惠券、积分等的,则应标明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且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各位剁手族的童鞋在遇到类似套路时,完全可以大声的对商家说“不”,咱们的法律规定的清楚着呢。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网上促销活动时将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在网站上公开发布。防范和制止在网上赠品促销、积分促销等活动中出现的虚构原价、实物不符、拖延发放赠品和幕后操作等现象。严禁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采用“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此外,《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套路榜NO.5——内定中奖

每逢节日大促,另外一个必不可少的节目,必定是——商家的抽奖游戏或者也可以说是有奖销售。几乎没有商家愿意错过通过抽奖方式刺激消费者进一步买买买的机会。但是,我们常常发现,与大家最有缘的往往都是“谢谢惠顾”,在感叹自己运气不好的时候,你是否想过,这可能也是商家的另一个套路呢?

不过,各位童鞋不用怕,为了应对这种套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及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明确规定,商家不得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如内定中奖等)。但值得商家高兴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终于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限额提高至五万元,那些一直心惊胆战用iPhone作为实物奖品的商家终于可以在明年松一口气了。而值得各位剁手族的童鞋高兴的是,如果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经营者也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哦,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针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惩罚力度也增加了,商家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否则,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否则,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否则,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童鞋们学会了以上反套路攻略,就可以放心的去剁手了,遇到不良商家不用怕,咱有法律武器可以反击套路呢!

来源:德和衡享法

(编辑:杨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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