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祭出机构监管罚例:明确通道有风险 通道不免责

来源: 国际金融报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近日,证监会机构管理部下发了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抛出两大具体案例,并对通道业务中管理人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

在资产管理行业,通道业务的权责划分问题一直是块“积雨云”,悬而未决,界限模糊。

“所谓通道业务,就好比你家小区有个后门,需要门禁卡才能进,而你有门禁卡,就向没门禁卡的人收钱,带他们进小区。”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就带来了最大的问题——如果这些人在小区里做了坏事,你该不该负责?”

现在,对这个问题,证监会给出了明确答复:通道业务管理人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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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管理人责任不可推卸

近日,证监会机构管理部下发了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抛出两大具体案例,并对通道业务中管理人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

其中管理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是保证主体适格义务。即管理人应当保证其具备并且在合同期内维持相关业务资格,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撤销或者暂停。

二是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作为管理人,要勤勉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事前尽职调查(对项目、投资标的和资金来源等)、事中投资运作(投资和划款指令的审查、风控指标的把控、内幕信息的管理、利益冲突的防范等)和事后维护管理(风险跟踪监控,信息披露,风险处置等)。

三是诚信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即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是遵守合同约定以外的法定或者规定义务,主要是合规以及配合监管等义务。对于通道业务而言,合同约定义务可能不完整,但管理人应尽的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等义务仍须全面履行。

此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是证监会关于通道业务监管规定及态度最全的总结性文件。”业内人士评价称,《通报》内容系统全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通道业务管理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以前很多做通道业务的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几乎不用承担责任,所以前几年都在疯狂地做通道业务,去年‘新八条’出来,要计提风险准备金,现在通道业务的成本已经很高了。”刚刚从基金子公司离职的赵女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明确职责后,管理人会有所收敛,风险能够缩小很多,追责方向也会更加清晰。”

“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将被禁

通道业务到底是什么?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个名词其实不是个严谨的概念,只是个俗称,与主动管理业务意义相对。

根据《通报》的描述,通道业务的资金和资产往往“两头在外”,受托方的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委托资金流向委托方指定资产的“管道”,通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通道业务虽名为通道,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与一般资产管理业务中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也不应该有区别。”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表示。

引起业界注意的是,《通报》将通道业务按照设立目的不同明确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另一类是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通报》指出,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主要是银行等机构为了规避投资范围、利率管制、信贷额度、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约束,或者信托等机构为了规避证券开户限制、资金来源要求、股东登记等问题,借用通道开展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许继璋认为,“《通报》的倾向很明确,将逐步禁止非标通道”,也就是这类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因为非标债权业务天生应该是信托或者银行的业务,而这些本来由银行开展的主业,如果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做通道,自然是容易演变为监管套利。”许继璋表示。

基金子公司罚例:明确责任,揭示风险

在《通报》中,证监会给出了两个具体案例。

其中一个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一家基金专户子公司、一家资管公司违规开展通道业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另一个是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一家基金专户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未勤勉尽责,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许继璋分析称,“两个案例从不同的角度指出同一个事实:通道业务的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类似案例在业界屡见不鲜。

2016年12月7日,新沃基金的专户产品“乾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乾元2号”),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了一笔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向中融基金管理的“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融资5000万元。

但是,这笔融资出了问题。2017年2月7日,“乾元2号”本该到期结算,却因为高杠杆操作加之投资标的大连机床相关债券违约,发生了回购交易违约。因此,中融基金不得不自掏腰包,用自有资金5042万元垫付了该笔逆回购业务到期本息。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发生后,新沃基金以该专户产品是通道业务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拒付5042万元回购款。

5月19日,证监会宣布暂停新沃基金办理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备案资格。根据证监会通报的口径,新沃基金这宗业务投资标的正是“让渡管理权的通道业务”。

除了通道业务管理人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银行,风险也难以掌控。

赵女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些基金子公司的“一对多”专户业务,很多是银行通过表外业务违规放贷,其目的是规避表内业务的放贷额度限制,等于变相把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监管机构也没有办法统计银行到底放了多少贷款给实体企业,可能表外业务规模比表内业务大很多倍,这种风险监管层很难查出。

未来方向:回归主动管理

证监会表示,此次发布《通报》,是为了引导行业正确认识通道业务的法律风险,深刻理解“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严格履行管理人职责、回归资产管理主业。2014年,证监会已经明确禁止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开展“一对多”通道业务。

“《通报》其实是去年年末开始的对基金子公司强监管的延续,和去年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意见一脉相承——金融要回归本源。”业内人士评价称。

海通证券总经理瞿秋平认为,根据行业监管思路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今后资管行业将面临回归主动管理、消除监管套利、消除非标转标、服务于经济转型等四个趋势,对于大资管行业,最重要的趋势是回归主动管理,包括主动投资管理和主动融资管理。

“在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券商资产通过压缩通道业务占比,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还是有较大发展空间。”瞿秋平称。

(编辑:田跃清)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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