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的共享经济

作者: 享法Joy-Legal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自共享单车引爆市场后,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篮球、甚至共享睡眠仓、共享女友等各类“共享”项目层出不穷,在让一众吃瓜群众眼花缭乱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些“共享”乱象。据媒体报道,在经历了一年的火爆之后,近期国内多家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企业出现停运、经营困难或裁员降薪的情况,而抓人眼球的“共享睡眠仓”、“共享女友”等项目也在其推出仅仅几天后就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共享经济或许已经进入洗牌期。


什么是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国家发改委在《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下称“《指导性意见》”)中明确指出: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有鉴于此,有专家指出,共享经济的本质在于整合线下的各类闲置资源,通过线上平台合理分配给不同的用户在不同时间使用。如共享充电宝、共享篮球等共享项目,其本质应属于一种新型租赁模式,而非真正的共享经济。不过亦有专家认为,现在共享经济仍然处在婴儿期,不宜用“伪共享”来否认共享经济创新。


共享经济的法律监管要求


好了,了解了什么是共享经济,那么如何避开共享经济的法律雷区也是小伙伴们在共享市场中站稳脚跟的必备功课。


共享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在《指导性意见》中强调,要“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同时,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但是,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并不等同于放任不管。

首先,企业在推出共享项目时,仍应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推出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商品或服务。


共享女友


例如,此前赚足了眼球的他趣“共享女友”项目,因涉嫌低俗,被三里屯派出所以“低俗活动扰乱社会治安”为由进行罚款处罚,同时要求他趣地推人员写了检查和保证书,要求他趣将充气娃娃带离北京。随后,他趣宣布暂停“共享女友”项目的运营,并对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其次,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并不代表企业可以完全无限制的进入共享经济市场,企业在推出有关共享项目时仍应遵从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运营条件的要求。


共享单车


以共享单车为例,目前共享单车虽然实行“属地监管原则”,但各地均对企业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条件进行了规范。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力量。在本市从事共享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交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共享宝马


再如,让享小辫艳羡不已的共享宝马项目,其也不是完全没有市场准入限制。根据《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将租赁的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等等。


共享睡眠仓


而此前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出现的“共享睡眠仓”,也均因不满足有关经营条件已被叫停。据报道,北京的“共享睡眠仓”被警方认定存在无须登记身份信息即可使用,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藏身落脚;太空舱为封闭式,内部空间狭小,发生火灾后无法及时扑灭逃生,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等问题,因而被要求停止营业。上海的“共享床铺”也因为没有获得消防许可,也没有宾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而被叫停。


共享业务运营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指导性意见》的规定,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鉴此,当共享业务的运营者仅作为共享业务平台的运营方(即平台企业,如网约车等)时,其应严格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利人维权;当共享业务运营者通过其自身运营的平台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共享资源时,即共享业务运营者既是共享业务平台的运营方也是资源提供者(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时,其还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具体以共享单车和共享汽车为例。由于其平台运营方同时也是共享资源的提供者,因此,其既需严格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配合相关调查。


共享单车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负责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和管理,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回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保护承租人信息,按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共享汽车


《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要落实完善身份查验制度,并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承租人是个人的,应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等。

据报道,2017年9月1日,长沙交警岳麓大队通报,查获长沙首例无证驾驶共享汽车的交通违法案。长沙市民陈女士在申请获得共享汽车的使用权之后,私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照的丈夫阳某违法上路,被交警现场抓获。无证驾驶人阳某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其妻子陈某也被处以1000元的处罚。同时,长沙市岳麓交警大队于当天下午约谈了该共享汽车所属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后作出承诺,将为共享汽车加入人脸识别系统以及指纹系统,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


《指导性意见》强调,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运用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享经济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制定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共享业务运营方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服务监督,避免出现诸如押金退款难、客户电话无人接听等问题。


其次,建立健全身份审核机制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完善身份查验制度,实施用户实名注册,并应告知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所采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共享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且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的个人信息,应严格在境内进行存储和使用,切实保证用户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再次,引导用户文明使用共享资源,健全信用信息保全机制,实现用户双向评价、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依法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在线披露,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最后,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鼓励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据报道,摩拜、ofo等共享单车公司均自2016年起即为其用户购买了用车保险,保障用户权益。目前也有部分共享汽车所属公司为其租赁车辆购买了基本保险或全险,以此为用户提供保障。


享法说


目前,有关主管部门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态度仍处于鼓励创新阶段,这无疑对希望进入共享业务市场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消息。但是,应注意,“包容审慎”不等于放任不管,要想保持在共享业务市场的竞争优势,合规运营仍是关键,企业在积极开拓市场的同时,仍应注意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积极跟踪相关行业的监管动态,及时避开共享经济的法律雷区,方能更加坦荡前行。


(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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