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不否定创新的同时对互金保持一定程度的克制

作者: 冷夜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审判的意见,将对互联网金融加上一道监管网,利于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保持一定程度的克制。

不少金融产品具有较强专业性,法官难以准确把握产品的本质法律属性;因为不少金融产品的提供主体,其经营行为本身有着演变过程,每个时间节点上的法律性质并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印发。其中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自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以来,网络金融进入了蓬勃发展的轨道,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然而,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推进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金融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不仅限于单纯的支付业务,还逐渐扩散到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因此,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资金流动性风险,还存在互联网作为虚拟空间的技术性风险,再加上其创新过程或者政策变化引发的各类潜在风险,多种因素的叠加致使这些风险远超出传统金融的风险。

当这些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则将演变成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套现洗钱”“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网络传销”以及“非法经营”“非法发行债券”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极具隐蔽性、专业化,群众难以分辨真伪,容易受害。而互联网使用范围的广泛性、跨国界、易传播的特征,更使得网络金融犯罪比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领域更广,犯罪对象更具有不特定性。该类犯罪不仅侵犯群众利益,更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乃至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与长治久安。

而法律是防范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重要以及最终手段,我们有必要拿起这把利剑,向网络金融犯罪开战。人民法院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在于区分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与金融犯罪,通过民事与刑事两个维度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为网络金融定分止争,另一方面,对于涉及犯罪的网络金融从业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者利益,并向社会宣示网络金融的法律底线。可以说,《意见》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指明了方向与原则,就是对网络纠纷区分对待,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对互联网金融保持一定程度的克制。

事实上,这在最高院于2012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亦有体现,该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本次最高院印发《意见》首先明确要求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最后,要求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一线法官而言,审理相关案件最大的难点恐怕就在于界定民事与刑事的界限。一则,不少金融产品具有较强专业性,法官难以准确把握产品的本质法律属性;二则,不少金融产品的提供主体,其经营行为本身有着演变过程,每个时间节点上的法律性质并不一致;三则,目前尚未形成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效转化机制,在不少商事案件中,法官发现被告或将涉及刑事犯罪,而公安机关却难以立案。

此外,相关案件往往涉众,且受害者一般为老人、下岗职工等群体,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有时为了能够挽回损失,采取过激方式,不仅为相关案件推进带来了障碍,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因此,有必要在司法机关彼此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职能机关之间形成更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机制;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加强对受害群众的释法工作,引导他们理性维权。通过以上举措,一方面,让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做出更符合法律规定、金融行业状况的判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编辑:田跃清)


冷夜
责任编辑 专注网贷 支付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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