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一周快问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共享汽车,即汽车分时租赁,是指用户利用经营者搭建的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小微型客车的实时自助预定、取还、费用结算等。

共享汽车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共享汽车,即汽车分时租赁,是指用户利用经营者搭建的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小微型客车的实时自助预定、取还、费用结算等。

8月9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小微型客车租赁以及共享汽车提出规范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共享汽车发展,要求共享汽车经营者:

为车辆办理登记并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对承租人进行身份查验;

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车辆智能调配,实现供需平衡;

推广应用“电子围栏”技术,规范停车管理;

建立完善车辆调度、维修、救援、回收机制和流程,确保车况良好;

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

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必需范围。


运用大数据开展业务的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有哪些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目前,越来越多的软件信息技术企业开始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业务。根据8月9日股转公司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试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应当满足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运用大数据开展业务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渠道及数据类型,支付的单位成本及累计取得的数据量。公司存储数据的方式,服务器设置情况,公司对数据存储安全的管理措施;

公司应用数据的方式及关于数据保密的措施,分析公司是否存在利用数据服务收集用户装机应用、序列号及其他私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数据侵权情形及风险,保密措施是否完备、有效;

公司进行数据变现的主要方式,包括销售数据产品、提供数据服务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应用平台、收费方式等。


外卖平台是否应当向食药监局备案?

是的。

2016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017年8月9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公布《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事项办理规程》,重述了上述要求,即今后在京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须到北京市食药监局办理备案。


主播未经授权直播影视剧,直播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实践中,直播平台一旦被认定知晓主播的侵权行为,极易被判定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这些因素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侵权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主动的选择、编辑、修改和推荐的行为,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

在近日海淀法院审结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爱奇艺”)状告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玩”)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爱奇艺诉称,多玩开发的“YY HD”直播软件上有主播直播爱奇艺享有著作权的网剧《盗墓笔记》,要求多玩赔偿。

法院根据:(1)多玩没有限制主播直播内容(2)《盗墓笔记》网剧在“YY HD”软件中受关注程度高(3)主播使用“盗墓笔记”、“全集”等显而易见正在直播《盗墓笔记》的昵称标识(4)多玩没有在软件中明确投诉方式等因素,认定多玩应当知道涉案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其没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多玩赔偿爱奇艺5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集资诈骗行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等做了详细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

(二)集资诈骗行为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

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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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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