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管口径》规范险资设立私募基金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黄蕾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在保险私募基金试点期间,保监会制定了《监管口径》,并下发至试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自2015年初允许部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发起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试点以来,保险投资私募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容。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保监会近日在行业内部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下称《监管口径》)。

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在保险私募基金试点期间,保监会制定了《监管口径》,并下发至试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考虑到目前已有十余家保险资管机构设立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保险投资私募基金的规模不断增加,所以这次保监会又向各相关机构重新发布,并要求遵照此口径中的五大内容执行。”

一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并经过内部项目评审、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资产托管等业务流程,制定风险预算管理制度及危机解决方案,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持续风险监控。

二是,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的保险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此项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

三是,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的保险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规定,及时、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控,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四是,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的保险私募基金,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及时向保监会履行报告义务。如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保监会报告。

五是,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的保险私募基金,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决策与管理,该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基金管理机构的股份。

根据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在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负债稳定等特点的基础上,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二是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借鉴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三是明确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四是贯彻“放管结合”原则,对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建立保险机构与基金发起人之间的隔离机制,避免风险传导等。

近年来,保险系私募基金成为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平台。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近日发布的《2016年保险资产管理业发展情况之综合篇》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共有11家保险资管机构反馈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保险系私募基金的兴起,为保险业在健康、养老、医疗、供给侧改革等符合保险产业发展需求和国家战略的领域加强布局提供了专业平台。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正因为有这样的重要性,所以为从源头进一步规范保险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在此前的《通知》基础上,保监会又出台了《监管口径》予以补充。

(编辑:杨少康)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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