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高考在即,小辫儿给你划重点

作者: 享法Joy-Legal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既然是P2P高考,参加考试需要准备的参考资料有哪些呢?截至今年6月1日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实施办法”),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的P2P法规已经有几十个这么多。

2017年的高考前几天已经结束啦,寒窗苦读十几年的莘莘学子终于可以歇歇喘口气了。但是P2P行业的诸位可不能轻易放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整改截至时间8月马上就要来了,P2P高考在即!(当然,根据财新网的最新消息,高考期限有可能推迟到2018年6月,在没有官方文件发布之前,保守的小辫建议大家还是按期准备哈!)

既然是P2P高考,参加考试需要准备的参考资料有哪些呢?截至今年6月1日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实施办法”),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的P2P法规已经有几十个这么多。

听到有这么多法规,想从事/已在P2P行业的你是不是开始方了?不要方!小辫儿呕心沥血为你梳理了P2P全部法规的重点。虽然不是P2P版四库全书,但小辫儿可以保证看了我的重点,起码P2P高考能加10分。

第一大题:备案

  • 法规背景

P2P平台办理运营资质的流程的第一项是营业执照。同学们请注意,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需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在领完营业执照后,P2P平台就需要去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了。关于备案,各位P2P行业考生们请注意以下重点: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P2P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这是P2P备案要求首次出现在法规中。

2016年11月28日,网传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备案指引”),对金融监管部门操作的P2P平台备案登记给予了细化指引。

  • 办理流程

遵从《P2P管理办法》,《备案指引》将新设立的P2P平台办理运营资质的整体流程细化为:

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P2P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P2P平台应当持有一张明确了经营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营业执照。但是,具体如何办理,北京市工商局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但根据办理成功的案例来看,营业执照会变成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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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会变成这个样子

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需要准备基本材料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基本材料包括:(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4)合规经营承诺书;(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7)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9)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合规经营承诺书需要承诺:(1)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2)依法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局的监管工作;(3)确保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厦门2017年2月4日发布的《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则在2017年6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对备案资料的要求作出了增补:

在申请备案中需要额外提交对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P2P平台“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等。

《上海市实施办法》还多了“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这一材料。“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上海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才可以获得。

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金存管协议

  • 关于备案办理时限

根据上述《备案指引》,新设立的p2p平台备案登记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之前设立的P2P平台备案登记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上海:《上海市实施办法》中将新设立P2P平台备案的审批时限延长至为80个工作日,已设立的P2P平台备案的审批时限仍保留为50个工作日。

高分资料贴

有关备案流程等具体总结文章,各位有志得高分的同学可以看看小辫儿之前的功课,当做课外补习资料:

《P2P备案须知?我们都帮你整理好啦!》

《2016年度P2P大事件》

《银监会新年P2P第一炮看点》


第二大题:资金存管

在攻克了P2P备案这道大题之后,按照P2P平台办理运营资质流程,我们应该讲资金存管的问题了。参加P2P高考的同学们要注意了,这是本次授课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你能不能通过本次考试成为行业翘楚(敲黑板)。

  • 法规背景

2015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自此,资金存管开始出现在P2P行业监管的视线里。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P2P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访问银监会官网介绍页面(http://www.cbrc.gov.cn/chinese/jrjg/index.html)可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至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存管业务的通路被切断。

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存管业务指引”),对银行对接P2P平台资金存管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将可参与存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商业银行”。各位考生需要注意,本文件中“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的规定,进一步浇灭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创设“联合存款”模式参与P2P存管业务的希望(“联合存管”是指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网贷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个人账户,银行为P2P平台开设一个交易资金存管的账户,但提供资金结算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非银行)。

  • 重点摘要

《存管指引》重点条款

  1. P2P平台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下称“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2. P2P平台需要和银行约定不同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3. P2P平台和银行签订的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这些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五)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六)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九)风险提示;(十)反洗钱职责;(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4. P2P平台需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P2P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

  5. P2P平台和银行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P2P平台需要向银行发送日终清算数据。

  • 北京上海加试题

北京和上海的同学们请注意啦,关于资金存管银行的选择要求,北京和上海有特别规定哈:

《上海市实施办法》中规定,P2P平台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这一条款日前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该规定意味着在上海本市注册的P2P平台需要重新办理资金存管业务。但其实,早在4月份北京市的一次网贷行业会议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沈鸿指出,在京的网贷机构,原则上只能选择北京本地银行或在北京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

小辫儿认为,与P2P平台同属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存管模式可能会迅速成为其他省市的政策风向标。从已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本地平台本地银行存管,将大大提高属地管辖模式下的监管部门工作效率和协同效应,例如,对于借款人跨平台借款的数据统计将更容易实现。同时,本地平台本地银行存管的模式也可以逐渐肃清目前许多银行由异地分支机构导致的存管乱象,避免揽储效应导致银行冒进的经营风险。

  • 存管现状

据媒体报道,截至6月10日,已经有238家网贷平台上线了银行存管系统。其中,广东华兴银行对接平台最多;其次为江西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新网银行、哈尔滨银行等也陆续推出了资金存管业务。青岛银行、嘉兴银行等与平台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但未正式上线。例如,目前行业中出现了P2P平台利用“伪银行资金存管”进行宣传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关注。2017年5月,14部委联合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的现象,务必高度警惕。

有业内人士表示,“伪银行资金存管”大致可分为三种:(一)P2P平台仅与银行电子银行部达成开户协议;(二)P2P平台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存入资金,取得相应的存款凭证;(三)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金钩签订托管协议。

2017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中国金融科技50人论坛”的成立现场透露,虽然P2P目前定位于网络信息中介,但下一步P2P的发展可能会发放许可,是类似银行的“新型牌照”,未来政策空间很大。“新型牌照”具体会不会涉及到资金存管呢?小辫儿拭目以待。

一些地区的P2P考生正积极对接资金存管的政策,但还有一些考生进展缓慢。据媒体报道,目前济南P2P平台无一上线银行存管。济南的一家银行的负责人表示,银行对网贷平台所设门槛较高,根本原因是银行要承担一些风险。济南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济南的网贷机构不积极实现银行存管,有可能错失行业发展的先机,市金融办正在为网贷平台和银行之间“牵线搭桥”,力争尽快让有发展潜力的优质平台接入银行存管,实现有效监管。济南市的P2P考生们要加油啊!

高分资料贴:

1.钱存银行,P2P在路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解读

2. 《最全解读P2P存管指引变动条款》

第三大题:非法集资

  • 法规背景

P2P平台目前暴雷的最大法律红线就是非法集资的问题。同学们请一定注意以下重点法规: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前述的“向社会公开宣传”解释为,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主要从保护银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若干项监管措施与要求,并提示了人人贷(P2P)的主要问题与风险,包括担忧P2P网贷平台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至非法集资,并对P2P网贷业务模式持保留态度。

2015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P2P平台不得非法集资。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将省级政府规定为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并将P2P网络借贷认定为非法集资高发的重点领域。

201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上将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总结为三种: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P2P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非法集资,P2P平台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P2P管理办法》关于借款人借款数额的限制,也与非法集资入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安徽省于2016年1月8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大连市于2016年5月18日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均表示将集中监管力量排查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问题。2017年3月,网传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非法集资监管红线,即借款人向30人以上/P2P平台向150人以上对象进行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将被视为涉嫌非法集资。

高分资料贴:

P2P政策法规吐血整理--多维度风险分析


第四大题:整改

  • 法规背景

自2015年的《指导意见》下发,P2P行业开始了大规模的整改。各监管部门及各地的监管文件如雪片般纷纷颁布。为免眼花缭乱,小辫儿为大家整理了整改文件。由于整改文件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小辫儿将分别为各位考生做总结:

  • 国家层面

2016年4月13日,银监会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P2P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类。第二天(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随即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P2P平台的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并提出将采用“穿透式”的监管手段。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 地方层面

2016年4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同年6月16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海南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5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6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7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这些地方性实施方案基本相同。

2017年3月,网传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一些模糊的条文做了明确的解释,主要规定:禁止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禁止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据媒体报道,广州网贷整改通知书将于近期下发,整改要求和北京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相似。


第五大题:广告

  • 法规背景

关于P2P平台的广告问题,小辫儿总结重点如下:

2016年5月4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

2016年5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要求做了详细的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警示,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

2.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含有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

5.含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

6.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7.含有《广告法》、《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中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

2016年5月19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发布,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相似。


第六大题:其他考点

  • 校园贷

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同时,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在第一时间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2016年8月以来,银监会、各地行业协会纷纷要求对校园贷进行整治。银监会发言人曾表示,拟对校园网贷采取“停、转、整、教、引”的“五字”整治方针。随后,深圳、广州等地行业协会也出台规定,要求除了助学、创业等少数类别外,其他校园贷业务一律退出。深圳还要求,校园贷平台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各大P2P平台纷纷退出校园贷款市场,转战其他市场。“退出校园贷市场是非常明智的,”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说,校园贷本身就不太好做,容易产生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问题,但获得的利润却不大,“还不如早点退出,早点转型,做一些更有前景和空间的市场。”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召开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针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风险,银监会指出,加强互联网金融与信息科技风险防控,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与此同时,针对校园分期、校园贷等金融乱象,银监会要求加强商业银行对大学生的金融服务。

目前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相继推出了“校园贷”产品,被业内称为“正规军”。

  • 现金贷

现金贷并非法定概念,而是对一类贷款业务的简称。现金贷的主要特点是实时审批、快速到账、额度小、期限短。现金贷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在于利率畸高,有平台的年息甚至高达598%。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暴力催收。

2017年4月1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规定,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的P2P平台,各地在及时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地方监管部门均已下发“现金贷”排查方案。

北京银监局、金融局在2017年4月18日下发了“现金贷”排查方案,目前排查方案已经确认七十多家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2017年4月18日向其所有会员单位下发《现金贷产品统计表》,要求会员单位于4月20日17:00之前提交反馈统计数据。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单位填写《“现金贷”自查自纠情况表》并在2017年4月24日前发送至协会。《“现金贷”自查自纠情况表》包括平台名称、交易规模、借款人数、出借人数、借款利率、自查自纠情况等。

2017年4月20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各互联网金融平台下发“关于定期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平台自查自纠,每月30日之前按月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

  • 首付贷

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发布《关于清理“首付贷”类业务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办的金融业务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是违法从事金融业务。

2016年4月20日,广州金融业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停止开展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全面停止广州地区的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业务。

  • 利率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你那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催收

2017年5月4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严禁催收机构在任何非正常时间段与借款人就催收事务进行沟通;严禁催收人员骚扰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同学及朋友,以追问有关借款人的下落或联络方式;严禁使用在借款人同学群、亲属群等QQ群、微信群中公布或威胁公布借款人欠债信息、“裸照”等损害借款人名誉的方式进行催收。

  • 测评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向社会首次发布“网贷企业综合测评指数(试行)”,主要将企业实力、企业资质、运营指标、网安防护、舆情情况等五大部分作为测评内容。据媒体报道,专委会将在6月正式对外公布第一次测评结果,并持续公布相关排名。

  • 个人信息保护

《P2P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2016年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对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做了规定,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三部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要求P2P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支持P2P平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并披露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主要意见。

2015年8月6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发布《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要求P2P平台披露平台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

高分资料贴:

“着急用钱?借你一千”的现金贷出新政策啦

小结

上述就是小辫儿为大家划的重点,预祝大家都在P2P高考中取得一个好成绩!


【注】所刊图片来自互联网,若您是图片的权利人,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编辑:郑惠敏)

以上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金评媒立场,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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