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P2P电子合同存证之五大要点

作者: 谭鸿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6月10日,上海互金行业协会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本文提示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关注要点:存证平台不应为P2P担保、背书,应保持存证的独立性;存证平台与P2P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责,以及共同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

[作者简介]

谭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护金符律师团队互金项目负责人。专注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长期服务于电商、第三方支付、保险、金交所、商业保理等机构。擅长业务合规与风控、产品交易结构设计。

李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护金符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核、法律尽职调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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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了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与《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必须提交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但无论是《网贷暂行办法》还是上海的《征求意见稿》均未对具体如何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做出详细规定。本次下发的《业务指引》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业务指引》系行业自律规则,上海互金行业协会的会员需遵守该指引,而对于非会员的网贷机构,也可参照该规定,用于指导自身与存证人之间的合作。本文对《业务指引》做出解读,提示网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关注要点。

要点一:存证人不得为P2P平台担保、背书

《业务指引》第2条、第18条规定,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P2P平台不得用“存证人”做营销宣传。

此前《网贷暂行办法》第22条第2款就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上海互金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孟添认为“《网贷暂行办法》强调了存证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存证机构不应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 若存证人为P2P平台担保、背书,将失去其独立性,其存证的合同及数据也有瑕疵,证据效力存疑。

要点二:双方的权责应当明确,平台审核数据,存证人认证身份

在P2P平台与存证人的合作中,双方的权责应当明确。

根据《业务指引》第7条、第9条、第17条规定,针对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身份认证问题,平台与存证人双方的权责分别为:平台要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对提供存证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存证人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进行身份认证,对数据不承担审核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身份真实性出现问题,由平台负责;如果身份真实性不存在问题,而是存证人未验证或验证出现过错,则由存证人负责。

要点三:存证人对存证数据履行安全保管责任,存证业务不得外包

存证人保存了大量的数据,负有保障存证数据安全的责任。《业务指引》第10条规定存证人应安全保管客户账户信息,确保各账户关联的数字证书由账户所有人专有;对存证数据履行安全保管责任,采取各项措施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破坏或丢失,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存证业务;加强信息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确保存证平台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保密性,不得将委托人及其客户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近年来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前几日亚马逊(中国)由于自身系统漏洞导致了用户高达43万元的经济损失。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也用专门篇章强调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因此不论是平台还是存证人都应当切实保护信息安全,否则将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构成侵权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业务指引》第7条、第10条规定,平台与存证人双方均要妥善保管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及数据,保存期限为借贷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这与《暂行办法》“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一致。

要点四: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证人

《业务指引》第13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证人作为电子合同存证机构。”孟添认为此规定是“出于监管效率的考虑”。笔者认为不排除日后有类似的监管规定,但平台在正式管理办法还未出台之前仍可选择不止一家存证人进行合作。

要点五:共同制定接口规范、平等协商费用

根据《业务指引》第15条、第19条的规定,双方在合作中,还应当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以及平等协商费用,存证人不得以开展存证业务为由进行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上述规定对引导行业走向规范化有积极作用。

P2P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合作,应当注意保持存证的独立性,存证平台不应为P2P平台担保、背书,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责,以及共同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最后,《业务指引》提出将根据上海市网贷最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调整,因此上海P2P平台在与存证人开展合作时,需时刻关注政策动态,以便及时调整。(谭鸿 李灿 |护金符律师团队)

(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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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鸿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原中伦文德互金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主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业务合规诊断、争议解决与诉讼等。在第三方支付、电商、小贷、商业保理、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金交所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在多家知名媒体发表互联网金融法律实操作品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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