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确禁止整改期间增发大额标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随着网贷整改大限不断抵近,平台应当尽快化解存量业务,不应新增超额标的。

今年3月,北京监管部门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近期,杭州、深圳相继下发网贷排查、整改文件,杭州市余杭区下发了《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预通知》,深圳下发了整改要求涉及八大类148项。广州将于近期下发整改通知书,相关监管人士指出了广州前期网贷检查中发现的七大类30多个问题,并提出了15项具体整改标准。

相比于北京“整改要求”,广州的“违反十三条负面清单”与北京的“整改要求”具有一致性,如:为自身或者变相为自身融资(包括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以股东、高管、涉及控制人及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以平台自身发放贷款(通过先有资金再有资产端形式发放贷款,通过股东、高管发放贷款,通过关联方发放贷款);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等其他形式等内容。

广州的“15项整改标准”在北京“整改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

一、严禁新增借款金额超限额的标的。

此前关于“在整改期间新增大额标是否违规”存在着争议,一些企业认为“在整改期内发超额标,监管层并未明确禁止,且平台不能为了完成合规而提前抽贷,这样可能会导致小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 而根据广州提出的整改标准,严禁新增借款金额超限额的标的,故在广州这一争议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即使没有出台该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平台也应当严格遵守“限额”规定,不得在新规出台以后发超额标。

二、严格落实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的规定,平台服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需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

实际上,一些平台将出借人的本金、收取的利息和平台收取的服务费混淆,变相从事“高利贷”。尤以“现金贷”业务为例,监管部门指出,“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

平台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和出借人收取的利息是不同性质的费用,广州和杭州(余杭区)均有要求严格落实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的规定,平台服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需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

而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是否视同“利息”,是否要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部分费用性质及上限做出明确的规定。监管部门目前仍未给出答案,有待进一步明确。

随着监管政策相继出台,整改大限不断抵近,平台针对存量业务,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和债务偿还方案,业务到期前限期化解,不应新增超额标的。(谭鸿 李灿 | 护金符律师团队)

以下附广州“15项整改标准”:

1、立即停止自融或变相自融业务,对存量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和债务偿还方案,业务到期前限期化解。

2、立即整改相关违规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3、停止直接或者间接发放贷款。

4、不得将融资项目进行分拆,期限错配。

5、不得从事理财产品发行业务,不得以“理财”等名义开展宣传推介业务,停止代销业务。

6、不得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以及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进行债权转让业务。

7、对虚假、误导性或不完整信息、虚假宣传立即更正披露,撤掉不合规信息、正式准确反映融资项目、平台经营信息等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8、不得为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投向的限制和管理,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性产品及其他衍生品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9、严禁新增借款金额超限额的标的。

10、建立健全档案及信息保存制度,按照规定做好数据保存和备份。

11、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责任,充分、准确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及时披露有关监管规定和经营管理信息。

12、严格落实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的规定,平台服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需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

13、严格落实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的规定。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信息保护能力和开发能力;尽快对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和测试,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保护客户资金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系统终端等安全要求,建立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建设计划,并规定加快实施。

15、按照《暂行管理办法》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会同存管银行对现有资金存管系统的合规合法进行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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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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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鸿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原中伦文德互金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主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业务合规诊断、争议解决与诉讼等。在第三方支付、电商、小贷、商业保理、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金交所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在多家知名媒体发表互联网金融法律实操作品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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