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上海网贷平台管理办法 要求平台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郭晓东 | 2017-03-28 |
来源: 零壹财经
据“P2P情报局”爆料提供了一份《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文简称“办法”)。
办法对在上海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系统中介公司及法人做出监管要求,共六章36条。办法主要从“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平台做了要求。
主要信息如下:
1、办法由上海市金融办、银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2、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的公司法人。
3、各市区政府是辖内网贷机构的第一责任人。
4、网贷平台需出具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5、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需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6、网贷平台在取得备案等级后,应在6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存管。以上两项完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进行书面备案。
7、网贷平台在进行工商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
8、取得备案登记的平台如计划终止网贷服务的,需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9、网贷平台应接入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不得晚于取得备案后3个月。
10、网贷平台发生重大事件后(包括经营不善出现风险、董监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起诉等)应通过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11、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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