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农商行陷存款挪用疑云

来源: 北京商报   

不久前刚刚获得证监会IPO批文,正在紧锣密鼓筹备上市事宜的江苏张家港农商行却遭到客户举报。日前,张家港农商行的对公客户康先生(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反映,张家港农商行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把该公司账户上的钱借给不相识的公司代偿贷款。但现在对方公司还不上钱,张家港农商行也推翻了此前的协议,把账记到了康先生公司的头上。

被“借款”1100万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2年。据举报人康先生反映,其实际控制的连云港源昌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金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裕丰担保有限公司3家公司都曾在张家港农商行新浦支行有贷款业务,康先生与该支行前行长钱卫国也是“熟识”关系。

2012年3月起,新浦支行多次找到康先生,需要从他的公司账户中“借点钱”,原因是该行有其他客户的贷款还不上了,需要资金周转一下。

新浦支行向康先生承诺,只是“帮忙暂替该公司归还贷款,该客户贷款逾期该支行已向总行报批转贷手续,等总行批复下来放贷后行里出面将款项划扣归还到公司账户中”,同时也加了一点威胁性的话语,“否则将收回你司在我行的贷款规模”。康先生称,因为在新浦支行还有信贷业务,算是“有求于该行”,也就只好予以配合。

这一借还不止一笔。据康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和转账凭证等材料显示,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乃至公司员工账户中的钱都被银行“借”走了。

2012年3月27日,新浦支行从连云港源昌机械有限公司开设在该行的存款账户中划扣200万元到该行个人客户翁某账户中,用于偿还该客户在该行的不良贷款;同日,新浦支行从连云港源昌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曹女士(化名)开设在该行的存款账户中扣划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归还江苏东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贷款。

康先生表示,自己与翁某和江苏东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都不相识。北京商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江苏东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3日被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该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除了这500万元被用于填补其他客户的坏账,康先生公司账户上的钱随后又被换着花样拿走了。

2012年5月23日,连云港金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农商行新浦支行申请授信,期间新浦支行找到该公司,说该行客户郝某急需300万元流动资金周转,其一时没有好的经营主体,想借用金禄保温公司的名义申请300万元授信给郝某使用,并由连云港裕丰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维坤钢结构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新浦支行再次承诺,待郝某名下企业贷款申请发放下来后即将此笔业务予以归还处理。康先生也再次因“考虑到在该行的申请授信业务,不敢得罪对方,只好答应了下来”。

在这笔康先生“点头答应”的300万元授信之外,新浦支行还制造了另一笔康先生不知道的“担保”。2012年9月14日,连云港裕丰担保有限公司账户被划扣走300万元至连云港新立基商贸有限公司。新浦支行称,是因为前者给后者进行了担保,但后者实际控制人因涉巨额贷款及民间借贷不能偿还。

银行回应以监管核查为准

在这1100万元资金从康先生多个公司账户分划给不同的“陌生人”后,张家港农商行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

康先生表示,在两笔代偿交易中,张家港农商行新浦支行在“完善资金扣转的财务手续及凭证后,就不出具代偿证明了”,造成公司无法追偿损失。

相关人员的离职也加深了追偿的难度。据康先生反映,张家港农商行新浦支行前行长钱卫国后因违纪被开除。这一信息虽未获得张家港农商行的确认,但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钱卫国曾在2012年遭当地银监部门行政处罚,原因是钱卫国在担任新浦支行行长期间对该行贷款违规发放有直接责任。

最令康先生感到气愤的是,张家港农商行还“倒打一耙”,将康先生告到了法院。2013年2月5日,连云港金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获批,新浦支行发放500万元贷款,业务存续期间公司一直按时还本付息,直到2014年7月1日贷款本息全部结清。

然而在此期间,郝某使用的300万元授信,新浦支行一直未能按当时的承诺由郝某名下企业重新申请贷款来予以处置,而是由康先生的公司背着。2013年12月18日,新浦支行将承兑敞口300万元授信改为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人一直是郝某。

在连云港金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单中,2014年2月13日-7月22日,郝某5次打款给连云港金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间接证实郝某是贷款实际使用人。

在一份显示有郝某手印和签名的声明中,郝某表示,其本人确实在2012年5月向张家港农商行新浦支行申请增加授信,并由银行说服了金禄保温、裕丰担保和维坤钢结构三家公司提供担保并借用账户,随后贷款资金一直是本人在使用。2013年,新浦支行高层人事变动,张家港农商行一名副行长、一名总行风险部员工及新浦支行新行长均知晓情况,并表态该笔业务与康先生的公司无关。该声明的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19日。

但康先生的公司并没能改变“背锅”的命运。因郝某方面经营不善,其在新浦支行的300万元贷款发生逾期。张家港农商行直接将金禄保温公司及其法人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法人名下两套房产。

康先生表示,在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立即到新浦支行反映问题,然而该支行对此却不闻不问。目前,康先生和公司已向有关监管部门递交举报信。

对于康先生的举报,一位张家港农商行总行办公室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时表示,该行正在处理,监管部门也已介入,一切以监管部门核查的结果为准。记者问到“监管部门”是哪方面的,该人士称是当地银监局。但当记者表示想正式发送采访函,请该行回应一下具体细节时,该人士表示,“已经有媒体来问过了,没有更多可以回应的,谢谢关心”。随后挂断了电话,记者之后多次拨打该号码,均被直接挂断。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按照属地原则,康先生已经向张家港农商行新浦支行的地方监管部门连云港银监分局递交了举报信,目前尚未收到回复。在发稿前,北京商报记者又两度致电张家港农商行寻求更多回应,不过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关键协议缺失

由于在当时的操作中,康先生的公司与银行间仅有口头上的协议,并没有签署书面凭证,因此关键证据的缺失恐让该事件产生变数。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因此,这位当事人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就是违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实际中,银行充当“中间人”协调客户资金的情况也真实存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这种情况还是有的,不是在明面上,这种代偿可能是给了相应的好处,就像最近的国海证券代持债券事件一样,给了“代”的一方一定利息。

一位银行人士也透露,代偿的情况是存在的,还有第三方委托担保也是可以的,前提是双方公司都同意。银行是不能强行划扣的,因为交易需要用到公司的印章和支票,这些都不在银行手上。

交易的关键还在于,双方在协议时是否有有效的证物。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这种业务应该有严格的手续和文件作为凭证。如果是公司自己操作的转账就比较麻烦,公司不能说没有责任。“这么重大的事情,没有任何书面凭证,为什么就操作了?”黄震反问。

王德怡进一步表示,在本案中,这位举报人答应银行用自有资金给别人做代偿,其在银行履行了相应的放款手续,在银行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了,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形下,只能推定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康先生当时“受制于银行”的心理,王德怡介绍,如果认为当时是受到银行或他人欺诈、胁迫而做出的相关行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这位当事人所称的因贷款便受制于人的主张口说无凭,其所称的受哄骗的事项也没有证据支持,加上其没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撤销权即归消灭。而银行方面划拨其款项却有合法手续。“根据现有证据,这位当事人需要面临民事上的不利后果。”王德怡说道。

对于康先生而言,在法律层面上,尽管当时的银行负责人被革职,现有证据也看不出其被革职与借款事项之间的关联性,但即便该负责人被行政处分,也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王德怡提醒,企业经营过程不能随意替他人担保、代偿;涉及资金划转、借贷方面的手续时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掉入金融陷阱。

从张家港农商行方面来看,2016年12月9日,证监会公告核准了该行的IPO申请。这令筹备了近十年的张家港农商行赶上了今年银行股IPO的末班车。但需要关注的是,净利下滑、不良率连年上升等都可能成为其IPO进程中的绊脚石。但黄震认为,此事对张家港农商行的上市可能不会有所影响,由于关键协议的缺失,银行甚至可能反诉客户。

来源: 北京商报

生如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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