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

来源: 信息时报   

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发布《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昨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凸显。由于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无法直接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信用风险是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一名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保监会此次发布《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是为了对境外保险机构分保国内保险业务的操作进行规范,并对担保措施作出具体要求,确保发生保险公司发生赔付时具有充足的赔付资金。

《通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按照《通知》,离岸再保险人可以提供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包括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在存款资金方面,《通知》规定存款资金应存放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并规定在再保险合同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以内不能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对存款资金作出如此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出现法律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和担保物的处置地在中国境内,保护境内再保险分出人权利,提高存款资金安全性。同时,可以防止离岸再保险人在偿付能力评估日后立即将存款资金转回自己的银行账户,确保担保措施持续有效。

此外,在备用信用证方面,《通知》规定信用备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清洁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国境内进行。

来源: 信息时报

普拉达
最新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扫码或搜索 "JPMMedia"
    关注金评媒微信公众号
    互联网金融媒体 | www.jpm.cn 关于金评媒 加入我们 订阅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