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与惠的考量:不设置上限,金融机构该如何监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虽然最高法此举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不过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也可能会受到影响。一些人担心,若金融机构仍参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大量金融机构的运营将受到冲击,势必影响到长尾客群的借贷需求。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普与惠恐很难兼顾。

  据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介绍,在最高法调整新规前,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大都是踩着之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24%来开展业务的,如果用降低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这些金融机构,他们将无法基于风险进行产品定价,也无法覆盖其成本,部分机构将无法持续经营,最终不得不退出市场。

  而这部分人群的信贷需求是不会消失的,如若不能从正规渠道得到资金,便可能被挤压到非法信贷或高利贷中。

  这方面已经有迹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网络借贷被取缔之后,人们的金融需求,尤其是借贷需求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就会形成一个地下市场,民间借贷从我们原来想引导到阳光化又变成地下化了,利率更高,不是说24%、36%, 50%、60%甚至更高的都有。”

  黄震解释说,正门不开,就开旁门,既然不能通过正规渠道满足,那么他们就必然会通过别的方式去寻求解决。

  那么,除了设置上限,在兼顾长尾客户需求和规范金融机构合规运营方面有没有一种更恰当的方式?

  2018年,世界银行开展了《利率上限理论与实践》研究,针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调研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利率上限管制。但这些国家并非简单使用一个绝对上限,而是基于借贷金额、期限、类型、借款主体与行业类型等设定差异化上限。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郑志刚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每个企业或者每个银行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盈利能力本身是不同的,必要的监管是需要的,但是我觉得更多的应该是从事中的角度,从治理机制的角度,从其他多个维度来做,而不是直接从源头上就把可能的不同利率水平做一个严格性的控制。”

  郑志刚强调,我们最近一直强调对微观主体放权,我觉得应该由微观主体根据情况来决定。“尤其是后疫情时代,企业大量需要供血,在我们需要给企业发展提供稳定的现金流的背景下,建议还是做更多的灵活调整,在原则上仍交给各个地方、各个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有更多的授权空间,灵活地处理可能更好一点。”

  黄震则认为,司法解释来确定市场利率也是一个权宜之计,不得已而为之。本来市场应该有一个定价机制的,而市场没有能够完成这个任务,立法又没有能够介入,才出现这种剩余权利的分配进入司法部门的情况。比如国外金融市场发育比较充分,金融主体多元化,选择比较多,那么利率可能就在市场机制下有浮动和多种选择。(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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