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再度“缺席”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监管成代表议案的关键词

来源: 华夏时报   

从最近7年的全国两会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既经历了高光时刻,也受到了从未受到的"冷落"。

自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后,互联网金融曾连续五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备受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而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记者注意到,不仅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提及互联网金融,甚至在与会代表们的提案中也鲜有提及。

记者梳理资料时发现,今年全国两会与会代表的提案中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人数并不多,但提案内容均从当前互联网金融乱象出发,提出各自不同的监管方案。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郑州中支行长徐诺金建议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提高征信覆盖面;全国人大代表潘越则建议试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平台交易,利用可追溯功能监控资金去向,降低事中监督成本与事后追缴及审判难度;全国人大代表孙雨飞则建议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连续两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提及

记者梳理发现,在最近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曾连续5年被提及,即2014年至2018年,而从2019年开始,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连续两年未提及互联网金融。

最近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从促进发展、异军突起、规范发展到警惕风险,再到健全监管,而在2019年以后,互联网金融连续两年未被提及,也从侧面反映出互联网金融行业从高速发展到规范整治的过程。

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互联网金融首次被提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方向。而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在此阶段,互联网金融进入蓬勃发展阶段。一时间上市公司、国资以及民间机构纷纷加入,网贷平台数量也急剧增加。此外,支付、互联网众筹、现金贷也展露头角。无节制的野蛮发展,必然导致行业的混乱。2015年底,e租宝的暴雷引发网贷行业的流动性危机和信任危机,互联网金融行业亟需监管整顿。

在此背景下,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

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强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成焦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问题丛生,网贷平台频繁暴雷;现金贷暴力催收、变相砍头息、高利贷以及校园贷问题屡禁不止……监管部门也逐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如何有效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金融,也成为今年两会上部分与会代表关注的焦点。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徐诺金建议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提高征信覆盖面;潘越则建议试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平台交易,利用可追溯功能监控资金去向,降低事中监督成本与事后追缴及审判难度;孙雨飞更是将焦点放在了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上。

徐诺金认为,互联网金融前期成长中政策环境的剧烈变动,造成了机构退出的巨大风险和社会成本,投资者损失惨重,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亟待尽快明朗政策预期和构建长效机制。

为此,徐诺金建议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提高征信覆盖面。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科技风险复杂多变、产品日新月异的形势。要及时出台技术监管规则。更好掌握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的服务模式、业务本质、风险机理,缓解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

潘越建议健全“事前有准入、事中有预警、事后有执法”的风险防范机制。潘越建议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备案,加强投资风险提示,建设信息预警平台。

同时,潘越还建议以科技金融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金融发展,试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平台交易,利用可追溯功能监控资金去向,降低事中监督成本与事后追缴及审判难度。潘越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最大的特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跨区域经营,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客观上导致事中资金监管难度大,事后赃款追缴成本高的问题。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国家法定货币,既通过密码学算法保证数字货币用户安全,又使用技术手段建立可控匿名机制,具有可追踪的功能。目前央行数字货币进入试行阶段,已在小范围内落地,建议进一步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作为央行数字货币的试点领域之一。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给受害群众带来的巨大损失,以及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隐患和威胁的现状,迫切需要制定完善的适应新形势、新环境和新型案件的“新条例”,真正地做到“打击和震慑犯罪”与“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财产和正当权利”。

对此,孙雨飞建议,一是尽快结合新形势下新要求,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条款,在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下,建立民间融资风险基金,以确保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安全有保障。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保证民间借贷出借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建立金融诈骗案清算监督机构,使长期被拖欠债款的受害人能尽快尽可能多地挽回损失;三是建议以省市地方监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压实属地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监管部门担负第一责任,切实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来源: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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