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六部门: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

来源: 新华社   

据银保监会网站25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

《通知》共6部分20条内容。信贷环节方面,《通知》提出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同时,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还要提前开展信贷审核,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助贷环节,《通知》称,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第三方机构方面,《通知》明确,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同时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增信环节,《通知》表示,合理引入增信安排。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考核环节上,《通知》提到,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规范与收费相关的内控与监督上,《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严格收费系统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充分披露服务信息。

监督方面,《通知》明确,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并给予正向激励。包括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企业和项目白名单管理,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对国有控股机构经营绩效考核给予合理评价;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对融入低成本资金而套利的企业,严格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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